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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申報雖經會計師簽證仍得查帳核定
要旨
清算申報雖經會計師簽證仍得查帳核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法辦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惟如有必要仍得查帳核定。(財政部63.5.22.台財稅第三三五七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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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申報雖經會計師簽證仍得查帳核定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法辦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惟如有必要仍得查帳核定。(財政部63.5.22.台財稅第三三五七一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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