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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申報雖經會計師簽證仍得查帳核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清算申報雖經會計師簽證仍得查帳核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法辦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惟如有必要仍得查帳核定。(財政部63.5.22.台財稅第三三五七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清算申報雖經會計師簽證仍得查帳核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清算申報雖經會計師簽證仍得查帳核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