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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而未按時申報者於核定前得補辦當期決算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而未按時申報者於核定前得補辦當期決算申報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未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核定其所得額前已自行補辦申報者,可予受理並依有關規定核定。(財政部72.8.12.台財稅第三五六八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而未按時申報者於核定前得補辦當期決算申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而未按時申報者於核定前得補辦當期決算申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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