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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而未按時申報者於核定前得補辦當期決算申報
要旨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而未按時申報者於核定前得補辦當期決算申報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未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核定其所得額前已自行補辦申報者,可予受理並依有關規定核定。(財政部72.8.12.台財稅第三五六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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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