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74 條規定,營利事業核准變更會計年度後一個月內,須就變更前不滿一年期間結算申報並繳納稅額。
Q · 公司會計年度變更核准後,什麼時候要報稅?
核准日起一個月內,結算變更前期間並繳稅
依所得稅法第 74 條,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後,必須在變更日起一個月內,就變更前不滿一年的期間製作獨立的結算申報書,依第 40 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逾期未申報,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逕行核定所得額。
公司的會計年度通常是1月到12月,但有些企業為了配合母公司或產業特性,會申請改成4月到3月、7月到6月之類的非曆年制。這個變更本身不難,難的是很多人忘了:變更之後,前一段「不滿一年」的期間,必須在變更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申報並繳稅。不是等到隔年五月報稅季再一起處理,是變更日起三十天。這三十天的倒數計時一開始,你的會計師如果沒有立刻啟動結算作業,等你發現的時候期限可能已經過了一半。逾期的後果不是罰款這麼簡單,稽徵機關會直接依查得資料核定你的所得額,通常核定出來的數字比你自己算的高。這條最容易踩坑的地方在於:它不是一般的年度結算申報,時間表完全不同,卻很容易被當成一般申報處理。
所得稅法第 74 條規範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後,變更前不滿一年期間之短年度結算申報義務:於核准變更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所得額申報及自行繳納稅額,屬獨立的課稅單位,不併入新年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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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登記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需要說明變更理由(通常是配合母公司或產業慣例)。實務上只要理由合理,核准率很高。但核准不代表沒事,核准之後才是真正的考驗:你必須在三十天內完成前段期間的結算申報。內行人提示:很多會計師會建議在年度初期提出申請,這樣前段期間較短、帳務較單純,三十天內比較容易完成。
依所得稅法第 40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直接適用(目前為 20%),不因期間不滿一年而按比例折算。但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各項扣除額和免稅額是否按比例,要看具體項目的規定。內行人提示:前段期間的盈虧不能跟新年度合併計算,它是獨立的一個課稅單位。如果前段虧損、新年度獲利,這個虧損要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另外結轉,不會自動抵銷。
規範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後,變更前不滿一年期間的短年度結算申報義務,期限為核准日起一個月。
因會計年度變更產生的不滿一年期間,獨立辦理之結算申報,屬獨立課稅單位不併入新年度。
稽徵機關審酌變更理由(配合母公司、產業慣例、特殊營運需求),只要理由合理通常核准率高。
納稅義務人未依期限申報時,稽徵機關依其查得資料(同業利潤標準等)核定所得額之程序。
1. 確認核准日 2. 結算前段帳務 3. 計算應納稅額 4. 自行繳納稅款 5. 在 30 天內送件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 40 條,以營所稅率 20% 適用短年度課稅所得額,不按期間比例折算。
申請程序本身免費,但會計師結算簽證費用視公司規模,通常從 3-15 萬不等,加上應納稅款本身。
提供完整帳簿、原始憑證、會計師簽證報告、銀行對帳單、進銷項發票等,避免被逕行核定。
一般申報每年 5/1-5/31、短年度申報核准日起 30 天;一般適用比例稅率、短年度直接適用 20%。
74 條對應變更會計年度(企業仍存續)、75 條對應解散合併(企業終止),期限和申報內容不同。
| scenario | deadline | basis | consequence |
|---|---|---|---|
| 一般年度結算申報 | 每年 5/1-5/31 | 所得稅法 §71 | 逾期滯報金最高 3 萬 |
| 變更會計年度短年度申報 | 核准日起 1 個月 | 所得稅法 §74 | 逾期逕行核定,所得額可能高估 |
| 解散、廢止、合併申報 | 事由日起 45 日 | 所得稅法 §75 | 逾期逕行核定 + 滯報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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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適應國庫需要,得擬訂估繳稅款辦法,呈請行政院核定,由當地主管徵收機關於每年三月十五日以前,估定暫繳稅額,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一個月內分期繳納,納稅義務人對於暫繳稅額,不得請求變更。 凡依前項規定辦法估繳稅款者,其應納稅額核定後,如與暫繳稅額有增減時,准照前條第二項關於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之退稅補稅手續辦理退稅或補稅,其應納稅額與暫繳稅額相等者,應通知之,不適用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格式,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 一、公司組織──營甲申報書。 二、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合夥或獨資──營甲申報書。 三、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合夥或獨資──營乙申報書。 個人結算申報書格式,應按下列二類,分別規定使用之。 一、綜甲申報書。 二、綜乙申報書。
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
財政部為適應國庫需要,得擬訂估繳稅款辦法,呈請行政院核定,由當地主管徵收機關於每年三月十五日以前,估定暫繳稅額,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一個月內分期繳納,納稅義務人對於暫繳稅額,不得請求變更。 凡依前項規定辦法估繳稅款者,其應納稅額核定後,如與暫繳稅額有增減時,准照前條第二項關於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之退稅補稅手續辦理退稅或補稅,其應納稅額與暫繳稅額相等者,應通知之,不適用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格式,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 一、公司組織──營甲申報書。 二、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合夥或獨資──營甲申報書。 三、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合夥或獨資──營乙申報書。 個人結算申報書格式,應按下列二類,分別規定使用之。 一、綜甲申報書。 二、綜乙申報書。
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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