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73-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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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73條之2已於民國107年刪除,原為兩稅合一下非居住者股東股利扣抵之規定,制度廢除後失其依據。
Q · 所得稅法第73條之2還有效嗎?
所得稅法第73條之2已於民國107年2月7日刪除。原條文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股東獲配股利時,其中所含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得以半數抵繳應扣繳稅款。107年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後,本條失其依據而刪除;非居住者股利所得改依現行扣繳制度(所得稅法第73條、第88條)課稅。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107年因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廢除而刪除。原規定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所含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稅額,得以半數抵繳應扣繳稅款,避免雙重課稅。廢除主因為99年起營所稅率已調降,非居住者整體稅負已無偏高情形。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73條之2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屬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針對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股東之股利扣抵規範,於民國107年配合該制度廢除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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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73條之2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07年2月7日刪除,配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廢除。
Q2為什麼第73條之2會被刪除?▾
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於107年廢除後,本條失其依據;且99年起營所稅率調降,非居住者整體稅負已無偏高情形。
Q3刪除後非居住者股利怎麼課稅?▾
改依現行扣繳制度,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88條於給付時就源扣繳。
Q4所得稅法第73條之2是什麼?▾
已刪除的歷史條文,原為兩稅合一下非居住者股東股利的扣抵規定。
Q5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是什麼?▾
為消除股利重複課稅,讓股東就股利所含公司已納營所稅取得扣抵的制度,台灣107年廢除。
Q6什麼是非居住者股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股利所得採就源扣繳。
Q7這條刪除前規定可抵多少?▾
股利所含已加徵之營所稅額得以半數抵繳應扣繳稅款。
Q8現在非居住者股利怎麼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88條於公司給付股利時就源扣繳,不再適用設算扣抵。
Q9刪除前的稅怎麼算?▾
以股利所含已加徵營所稅額之半數,抵減應扣繳之股利所得稅款。
Q10查刪除前條文去哪?▾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沿革頁,或本站本條歷史版本可查107年刪除前全文。
Q11怎麼確認某條是否已刪除?▾
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規沿革,刪除條文會標註刪除日期與屆會期。
Q12刪除前 vs 現行扣繳差在哪?▾
刪除前可半數抵繳形同降稅;現行純就源扣繳無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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