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7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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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73條之2已於民國107年刪除,原為兩稅合一下非居住者股東股利扣抵之規定,制度廢除後失其依據。
Q · 所得稅法第73條之2還有效嗎?
已刪除。107年配合兩稅合一廢除而刪除
所得稅法第73條之2已於民國107年2月7日刪除。原條文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股東獲配股利時,其中所含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得以半數抵繳應扣繳稅款。107年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後,本條失其依據而刪除;非居住者股利所得改依現行扣繳制度(所得稅法第73條、第88條)課稅。
深度解讀
本條於民國107年因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廢除而刪除。原規定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所含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稅額,得以半數抵繳應扣繳稅款,避免雙重課稅。廢除主因為99年起營所稅率已調降,非居住者整體稅負已無偏高情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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