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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所得稅法73-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授信收入之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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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收入,除依法免稅者外,應由該分行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 OBU 對境內客戶授信收入須按扣繳率自行申報納稅,免稅範圍僅限境外業務。

Q · OBU 對台灣境內客戶的授信收入要繳稅嗎?

要。OBU 免稅僅限境外業務,境內授信須自行申報納稅

依所得稅法第 73 條之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對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的授信收入,除依法免稅者外,必須由 OBU 自己在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結算申報期限內,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的規定稅率申報納稅。授信範圍不只放款,承兌、保證、信用狀都算。免稅政策僅罩境外業務,資金流向境內就回歸一般課稅規則。

白話解讀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是台灣金融體系裡一個特殊的存在:它幫外國客戶做的業務幾乎全部免稅,這是吸引國際資金的設計。但如果OBU把錢借給台灣本地的客戶,不管是個人、公司、政府機關還是銀行,這筆授信收入就不能躲在免稅傘下了。本條規定OBU必須就這些境內授信收入,在每年五月底前按扣繳率申報納稅。這條的存在邏輯很簡單:OBU的免稅優惠是給國際業務的,不是給你拿來做境內業務還不繳稅的。一旦錢流向台灣境內的對象,課稅規則就回到一般標準。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73 條之 1 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境內授信收入的特殊課稅條款,規範 OBU 對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授信收入,採「自行申報制」按規定扣繳率納稅。本條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3 條但書(OBU 免稅排除境內授信)的稅務執行規範,劃定 OBU 免稅政策的境內邊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OBU 到底哪些業務免稅、哪些要課稅?

簡單的判斷標準:對象在境外的業務免稅,對象在境內的授信收入課稅。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3 條規定 OBU 的所得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書排除了對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金融機構的授信收入。所得稅法第 73 條之 1 就是處理被排除的那塊。授信不只是放款,包括承兌、保證、信用狀等,範圍比很多人以為的寬。

Q2OBU 的授信收入要用什麼稅率?

本條規定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具體稅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而定。雖然條文用「扣繳率」這個詞,但這裡的機制是 OBU 分行自行申報繳納,不是由對方扣繳。如果授信對象是國內金融機構,實務上可能涉及金融機構間利息所得的免稅規定,要個案判斷是否符合免稅條件。

Q3OBU 境內授信收入怎麼申報?

OBU 分行自己在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結算申報期限內(援引所得稅法第 71 條),就境內授信收入總額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的規定稅率,自行計算稅額申報納稅。不是由對方扣繳,而是 OBU 自行申報。

Q4OBU 是什麼?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由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主要服務外國客戶,多數業務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Q5所得稅法第 73 條之 1 規範什麼?

規範 OBU 對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授信收入課稅,採自行申報制按扣繳率納稅。

Q6什麼是境內授信?

OBU 對中華民國境內對象提供之授信業務,包含放款、承兌、保證、信用狀等資金或信用供給行為。

Q7OBU 免稅範圍是什麼?

OBU 對境外個人、法人或金融機構之業務免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僅限境外業務,境內授信不適用。

Q8OBU 境內授信怎麼申報?

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由 OBU 分行自行申報,就境內授信收入總額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計算稅額。

Q9OBU 境內授信用什麼稅率?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視所得性質適用,利息所得通常 15% 或 20%,視支付對象身分而定。

Q10OBU 漏報怎麼補救?

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可申請減輕罰鍰,比被查到後補繳划算很多。同時建立內部分類機制防止再犯。

Q11OBU 申報要備齊什麼文件?

申報書、境內授信收入明細、扣繳率適用計算表、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證明文件(援引所得稅法第 76 條)。

Q12OBU 境內 vs 境外授信課稅差在哪?

境外業務免營利事業所得稅,境內授信按扣繳率自行申報納稅。判斷標準是資金流向,不是帳戶性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bu_overseasobu_domesticdbu
課稅對象境外個人/法人/金融機構之授信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金融機構之授信國內全部客戶
課稅方式免營利事業所得稅按扣繳率自行申報20% 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報方式無申報義務(免稅)OBU 分行自行申報(非對方扣繳)結算申報書一併申報
申報期限每年 5/1 至 5/31每年 5/1 至 5/31
法律基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3 條本文所得稅法第 73 條之 1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3 條但書所得稅法一般營利事業課稅規定
漏報風險低(無申報義務)高(國稅局重點查核,交叉比對借方利息費用)中(結算申報程序完整)

obu_overseas

課稅對象
境外個人/法人/金融機構之授信
課稅方式
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報方式
無申報義務(免稅)
申報期限
法律基礎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3 條本文
漏報風險
低(無申報義務)

obu_domestic

課稅對象
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金融機構之授信
課稅方式
按扣繳率自行申報
申報方式
OBU 分行自行申報(非對方扣繳)
申報期限
每年 5/1 至 5/31
法律基礎
所得稅法第 73 條之 1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3 條但書
漏報風險
高(國稅局重點查核,交叉比對借方利息費用)

dbu

課稅對象
國內全部客戶
課稅方式
20% 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報方式
結算申報書一併申報
申報期限
每年 5/1 至 5/31
法律基礎
所得稅法一般營利事業課稅規定
漏報風險
中(結算申報程序完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租税特別措置法第 67 条の 12 等(特別国際金融取引勘定 JOM 制度相關)
韓國국제금융업무 관련 조세특례(조세특례제한법 관련 조항,韓國 IFC 制度)
中國中國離岸銀行業務稅務管理(自貿區 OBU 業務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優惠)
美國IRC §881-882(FDAP / ECI taxation for foreign banks' US-source incom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731226 增訂)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放款之利息,除依法免稅者外,應由該分行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就其利息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立法理由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但書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我國境內放款之利息,其徵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上項利息除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款暨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者外,仍應依法課稅。為簡化稽徵程序,爰對其應依法課稅之利息部分,參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三項末段規定增列由各該分行於規定申報期限內就其利息收入總額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0870528 修正)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收入,除依法免稅者外,應由該分行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立法理由為配合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之業務,由放款擴增為授信,爰將現行條文「放款之利息」修正為「授信之收入」,俾就其辦理境內業務部分之所得,依法課稅。又為簡化稽徵程序,對其應依法課稅部分,規定由各該分行於規定申報期限內,就其授信收入總額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0731226 增訂)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但書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我國境內放款之利息,其徵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上項利息除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款暨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者外,仍應依法課稅。為簡化稽徵程序,爰對其應依法課稅之利息部分,參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三項末段規定增列由各該分行於規定申報期限內就其利息收入總額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0870528 修正)

為配合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之業務,由放款擴增為授信,爰將現行條文「放款之利息」修正為「授信之收入」,俾就其辦理境內業務部分之所得,依法課稅。又為簡化稽徵程序,對其應依法課稅部分,規定由各該分行於規定申報期限內,就其授信收入總額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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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73-1 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收入,除依法免稅者外,應由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7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7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