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73-1 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授信收入之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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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 OBU 對境內客戶授信收入須按扣繳率自行申報納稅,免稅範圍僅限境外業務。
Q · OBU 對台灣境內客戶的授信收入要繳稅嗎?
要。OBU 免稅僅限境外業務,境內授信須自行申報納稅
依所得稅法第 73 條之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對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的授信收入,除依法免稅者外,必須由 OBU 自己在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結算申報期限內,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的規定稅率申報納稅。授信範圍不只放款,承兌、保證、信用狀都算。免稅政策僅罩境外業務,資金流向境內就回歸一般課稅規則。
深度解讀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是台灣金融體系裡一個特殊的存在:它幫外國客戶做的業務幾乎全部免稅,這是吸引國際資金的設計。但如果OBU把錢借給台灣本地的客戶,不管是個人、公司、政府機關還是銀行,這筆授信收入就不能躲在免稅傘下了。本條規定OBU必須就這些境內授信收入,在每年五月底前按扣繳率申報納稅。這條的存在邏輯很簡單:OBU的免稅優惠是給國際業務的,不是給你拿來做境內業務還不繳稅的。一旦錢流向台灣境內的對象,課稅規則就回到一般標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法人名詞
- 第七十一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71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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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