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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變更會計年度者准適用延期申報之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2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變更會計年度者准適用延期申報之規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其因情形特殊,須延期申報者,准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二條有關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辦理。(財政部62/09/18台財稅第371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變更會計年度者准適用延期申報之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62 年 09 月 18 日發布,要旨:變更會計年度者准適用延期申報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