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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經宣告破產確定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營利事業經宣告破產確定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經地方法院宣告破產,不服提起抗告,如於抗告程序終結裁定確定後,另行訂有公告債權登記期間者,依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十日前提出決算申報;如原地方法院宣告破產時已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於抗告確定後未另行公告債權登記期間者,應於抗告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辦理當年度決算申報;至於上項決算申報所發生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視同破產債權。(財政部66.12.3.台財稅第三八一九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經宣告破產確定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營利事業經宣告破產確定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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