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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經宣告破產確定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
要旨
營利事業經宣告破產確定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經地方法院宣告破產,不服提起抗告,如於抗告程序終結裁定確定後,另行訂有公告債權登記期間者,依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十日前提出決算申報;如原地方法院宣告破產時已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於抗告確定後未另行公告債權登記期間者,應於抗告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辦理當年度決算申報;至於上項決算申報所發生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視同破產債權。(財政部66.12.3.台財稅第三八一九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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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