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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再檢附扣免繳憑單等所得申報憑單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再檢附扣免繳憑單等所得申報憑單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免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惟依法應行檢附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仍應依規定檢具辦理申報。(財政部91/01/22台財稅字第091045056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再檢附扣免繳憑單等所得申報憑單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1 月 22 日發布,要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再檢附扣免繳憑單等所得申報憑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