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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用標準成本制之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其報表金額之填報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採用標準成本制之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其報表金額之填報基準

函釋全文

採用標準成本會計制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檢附之期末原料及物料盤存明細表、在製品及製成品盤存明細表暨銷貨成本表,應按實際成本金額填報;其他直接原料明細表、單位成本分析表,得以標準成本金額填報。(財政部65.1.12.台財稅第三○二一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採用標準成本制之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其報表金額之填報基準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採用標準成本制之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其報表金額之填報基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