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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人民在台所得就源扣繳後無須與台灣配偶合併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大陸人民在台所得就源扣繳後無須與台灣配偶合併申報

函釋全文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居留期間有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後,不再併入其具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扣抵。惟可與其配偶合併申報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財政部87/06/11台財稅第87194401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大陸人民在台所得就源扣繳後無須與台灣配偶合併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發布,要旨:大陸人民在台所得就源扣繳後無須與台灣配偶合併申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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