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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人民在台所得就源扣繳後無須與台灣配偶合併申報
要旨
大陸人民在台所得就源扣繳後無須與台灣配偶合併申報
函釋全文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居留期間有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後,不再併入其具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扣抵。惟可與其配偶合併申報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財政部87/06/11台財稅第8719440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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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