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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夫妻分居分別申報經歸戶合併之應納稅額按比例計算發單補徵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夫妻分居分別申報經歸戶合併之應納稅額按比例計算發單補徵

函釋全文

夫妻分居,如已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T),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依下列方式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T2),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一)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無重複者,依夫妻各按單身身分分別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Y1、Y2),依法減除列報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有重複者,應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再依前述規定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二)以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T),按夫之應納稅額 (t1)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t1+ t2)比例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T×t1÷(t1+ t2)】,並按妻之應納稅額(t2)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t1+ t2)比例計算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2=T×t2÷(t1+ t2)】。(財政部98/09/14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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