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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註明分居辦分別申報經歸戶合併之應納稅額按比率計算減除後補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註明分居辦分別申報經歸戶合併之應納稅額按比率計算減除後補徵

函釋全文

夫妻分居,如已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財政部76/03/04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註明分居辦分別申報經歸戶合併之應納稅額按比率計算減除後補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03 月 0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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