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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選擇合併申報時計算其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期間之認定時點
要旨
金融控股公司選擇合併申報時計算其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期間之認定時點
函釋全文
金融控股公司擬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規定選擇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於計算其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之持有期間時,其持股時點之認定,如依同法第24條規定以營業讓與方式轉換設立者,以營業讓與基準日認定之;其依同法第26條規定以股份轉換方式轉換設立者,則以股份轉換基準日認定之。(財政部92/01/07台財融(一)字第091005380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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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