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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會提撥之準備金設專戶存儲者其收支應併同辦理結算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農會提撥之準備金設專戶存儲者其收支應併同辦理結算申報

函釋全文

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提撥之準備金並設專戶存儲,該專戶之收支應由農會於每年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申報,並依行政院頒訂之「農會依農會法第4條第1項所定任務舉辦之事業免稅範圍」徵、免所得稅。(財政部91/03/18台財稅字第091045135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會提撥之準備金設專戶存儲者其收支應併同辦理結算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發布,要旨:農會提撥之準備金設專戶存儲者其收支應併同辦理結算申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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