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71-1 條規定,個人於年度中死亡,繼承人應於死亡日起三個月內代為辦理結算申報。
Q · 親人過世後,所得稅該誰報、什麼時候報?
繼承人三個月內代報,但有配偶可等隔年五月合併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 71-1 條,死者當年度所得稅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遺產範圍內代負納稅義務。但死者如有配偶且為台灣居住者,由配偶於隔年五月正常申報期合併申報納稅,無須趕三個月期限。
親人過世的頭三個月,你要處理的事情已經夠多了:喪禮、遺產、家族爭議。但國稅局不會因為你在辦後事就暫停計時。所得稅法規定,死者當年度和以前年度還沒申報的所得稅,繼承人必須在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結算申報。聽起來很殘酷,但這裡藏著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緩衝機制:如果死者還有配偶且是台灣居住者,這筆稅不用在三個月內急著報,配偶可以等到隔年五月正常申報季再合併申報。這等於把三個月的死線直接延長到最多一年半。另一個常被忽略的場景是離境:你如果年中移民或長期出國,必須在離境前就把當年度所得稅報完繳完。沒報就走,後面的麻煩比你想像的大。
所得稅法第 71-1 條為個人所得稅特殊申報情形規範條文,建立兩種申報義務:年度中死亡者由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結算申報、年度中離境者於離境前結算申報;並對教育文化公益機關團體之申報義務做特別規定,構成台灣個人所得稅申報期限體系的補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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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如果爸爸還有配偶(你的媽媽)且是台灣居住者,媽媽在隔年五月合併申報就好,不用趕。如果沒有配偶,由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後三個月內辦理。多個繼承人可以推派一人代表申報。內行人提示:第一步不是找會計師,是去國稅局申請死者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五分鐘就能拿到他所有的收入來源,這比你自己翻遍他的文件快一百倍。
離境前必須把當年度所得稅結清。如果你的配偶繼續住在台灣,可以由配偶在隔年五月合併申報。如果配偶也一起走或沒有配偶,你必須在踏上飛機之前完成申報繳稅。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離境後再找人代報就好,但第72條規定未委託合法代理人申報的人,國稅局可以通知移民署限制出境。先報稅再走,不要抱僥倖心態。
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日起三個月內代報,從遺產範圍內繳稅。如有配偶且為台灣居住者,由配偶隔年五月合併申報。
規範兩種特殊申報情形:死亡者三個月內結算、離境者離境前結算。並對免稅機關仍應申報做特別規定。
繼承人對死者稅務只在「遺產價值範圍內」負責,遺產不夠繳稅時不需自掏腰包補差額。
在台灣有住所經常居住,或無住所但一年內居住滿 183 天的個人。配偶身分判斷以此為準。
Step 1 確認配偶身分判斷路線 → Step 2 向國稅局申請所得資料清單 → Step 3 三個月內備齊文件結算申報 → Step 4 從遺產中繳稅。
出境日前完成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若配偶仍住台灣,可由配偶隔年五月合併申報。主動告知國稅局離境計畫流程更順。
立即依第 72 條向國稅局申請延期,延期申請必須在期限屆滿「前」提出,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期限六個月。
持死亡證明書、繼承人身分證、印章至國稅局臨櫃申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5 分鐘可拿到。
看配偶身分。配偶為台灣居住者 → 走合併申報隔年五月;無配偶或配偶非居住者 → 走三個月期限。婚姻狀態在死亡瞬間決定。
所得稅 71-1 三個月(可延至六個月)報「死者生前所得」;遺產稅六個月(遺贈稅 23)報「遺產淨額」。兩個稅、兩條時間線。
| scenario | 申報義務人 | 申報期限 | 申報方式 | 稅款負擔 |
|---|---|---|---|---|
| 死者有配偶(台灣居住者) | 配偶 | 隔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合併申報 | 從遺產扣除部分+配偶薪資扣除部分 |
| 死者無配偶或配偶非居住者 | 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 死亡日起3個月 | 代為結算申報 | 就遺產範圍內代負 |
| 年度中離境(配偶仍居住台灣) | 配偶 | 隔年5月 | 合併申報 | 配偶申報合併計算 |
| 年度中離境(配偶共同離境或無配偶) | 離境者本人 | 離境前 | 結算申報 | 離境者本人 |
| 免稅機關團體 | 機關代表人 | 依71條5月正常期 | 結算申報 | 符合免稅要件免稅、否則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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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囑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合於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
立法理由為配合實務需要,明定死亡者應由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代辦當年度之結算申報及繳稅。其屬年度中廢止住所或居所,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亦應於離境時辦理申報繳納稅款。 第三項係參照現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增列。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合於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
立法理由遺囑管理人係遺產管理人之誤,爰予修正之。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但其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合於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第七十一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
立法理由第一項:死亡人遺有配偶者,自可於年終時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無須於死亡時辦理申報,爰增訂但書予以明定。 第二項:個人離境縱已廢止我國內之住居所而取得非居住者之身份,但在我國境內如有配偶者,仍應依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合併其配偶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爰於第二項增訂但書予以明定。
為配合實務需要,明定死亡者應由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代辦當年度之結算申報及繳稅。其屬年度中廢止住所或居所,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亦應於離境時辦理申報繳納稅款。 第三項係參照現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增列。
遺囑管理人係遺產管理人之誤,爰予修正之。
第一項:死亡人遺有配偶者,自可於年終時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無須於死亡時辦理申報,爰增訂但書予以明定。 第二項:個人離境縱已廢止我國內之住居所而取得非居住者之身份,但在我國境內如有配偶者,仍應依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合併其配偶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爰於第二項增訂但書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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