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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71-1死亡離境之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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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2. 2.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但其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3. 3.合於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71-1 條規定,個人於年度中死亡,繼承人應於死亡日起三個月內代為辦理結算申報。

Q · 親人過世後,所得稅該誰報、什麼時候報?

繼承人三個月內代報,但有配偶可等隔年五月合併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 71-1 條,死者當年度所得稅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遺產範圍內代負納稅義務。但死者如有配偶且為台灣居住者,由配偶於隔年五月正常申報期合併申報納稅,無須趕三個月期限。

白話解讀

親人過世的頭三個月,你要處理的事情已經夠多了:喪禮、遺產、家族爭議。但國稅局不會因為你在辦後事就暫停計時。所得稅法規定,死者當年度和以前年度還沒申報的所得稅,繼承人必須在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結算申報。聽起來很殘酷,但這裡藏著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緩衝機制:如果死者還有配偶且是台灣居住者,這筆稅不用在三個月內急著報,配偶可以等到隔年五月正常申報季再合併申報。這等於把三個月的死線直接延長到最多一年半。另一個常被忽略的場景是離境:你如果年中移民或長期出國,必須在離境前就把當年度所得稅報完繳完。沒報就走,後面的麻煩比你想像的大。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71-1 條為個人所得稅特殊申報情形規範條文,建立兩種申報義務:年度中死亡者由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結算申報、年度中離境者於離境前結算申報;並對教育文化公益機關團體之申報義務做特別規定,構成台灣個人所得稅申報期限體系的補充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爸爸剛過世,他的所得稅到底該誰報?

看情況。如果爸爸還有配偶(你的媽媽)且是台灣居住者,媽媽在隔年五月合併申報就好,不用趕。如果沒有配偶,由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後三個月內辦理。多個繼承人可以推派一人代表申報。內行人提示:第一步不是找會計師,是去國稅局申請死者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五分鐘就能拿到他所有的收入來源,這比你自己翻遍他的文件快一百倍。

Q2我要移民出國,稅務上要做什麼?

離境前必須把當年度所得稅結清。如果你的配偶繼續住在台灣,可以由配偶在隔年五月合併申報。如果配偶也一起走或沒有配偶,你必須在踏上飛機之前完成申報繳稅。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離境後再找人代報就好,但第72條規定未委託合法代理人申報的人,國稅局可以通知移民署限制出境。先報稅再走,不要抱僥倖心態。

Q3親人過世所得稅誰報?

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日起三個月內代報,從遺產範圍內繳稅。如有配偶且為台灣居住者,由配偶隔年五月合併申報。

Q4所得稅法 71-1 條規定什麼?

規範兩種特殊申報情形:死亡者三個月內結算、離境者離境前結算。並對免稅機關仍應申報做特別規定。

Q5什麼是遺產範圍內代負義務?

繼承人對死者稅務只在「遺產價值範圍內」負責,遺產不夠繳稅時不需自掏腰包補差額。

Q6什麼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在台灣有住所經常居住,或無住所但一年內居住滿 183 天的個人。配偶身分判斷以此為準。

Q7親人過世所得稅怎麼報?

Step 1 確認配偶身分判斷路線 → Step 2 向國稅局申請所得資料清單 → Step 3 三個月內備齊文件結算申報 → Step 4 從遺產中繳稅。

Q8離境前所得稅怎麼辦?

出境日前完成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若配偶仍住台灣,可由配偶隔年五月合併申報。主動告知國稅局離境計畫流程更順。

Q9三個月來不及怎麼辦?

立即依第 72 條向國稅局申請延期,延期申請必須在期限屆滿「前」提出,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期限六個月。

Q10死者所得資料怎麼查?

持死亡證明書、繼承人身分證、印章至國稅局臨櫃申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5 分鐘可拿到。

Q11死亡三個月期限 vs 配偶合併申報哪個適用?

看配偶身分。配偶為台灣居住者 → 走合併申報隔年五月;無配偶或配偶非居住者 → 走三個月期限。婚姻狀態在死亡瞬間決定。

Q12所得稅 71-1 vs 遺產稅期限差在哪?

所得稅 71-1 三個月(可延至六個月)報「死者生前所得」;遺產稅六個月(遺贈稅 23)報「遺產淨額」。兩個稅、兩條時間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申報義務人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稅款負擔
死者有配偶(台灣居住者)配偶隔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合併申報從遺產扣除部分+配偶薪資扣除部分
死者無配偶或配偶非居住者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死亡日起3個月代為結算申報就遺產範圍內代負
年度中離境(配偶仍居住台灣)配偶隔年5月合併申報配偶申報合併計算
年度中離境(配偶共同離境或無配偶)離境者本人離境前結算申報離境者本人
免稅機關團體機關代表人依71條5月正常期結算申報符合免稅要件免稅、否則課稅

申報義務人

死者有配偶(台灣居住者)
配偶
死者無配偶或配偶非居住者
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年度中離境(配偶仍居住台灣)
配偶
年度中離境(配偶共同離境或無配偶)
離境者本人
免稅機關團體
機關代表人

申報期限

死者有配偶(台灣居住者)
隔年5月1日至5月31日
死者無配偶或配偶非居住者
死亡日起3個月
年度中離境(配偶仍居住台灣)
隔年5月
年度中離境(配偶共同離境或無配偶)
離境前
免稅機關團體
依71條5月正常期

申報方式

死者有配偶(台灣居住者)
合併申報
死者無配偶或配偶非居住者
代為結算申報
年度中離境(配偶仍居住台灣)
合併申報
年度中離境(配偶共同離境或無配偶)
結算申報
免稅機關團體
結算申報

稅款負擔

死者有配偶(台灣居住者)
從遺產扣除部分+配偶薪資扣除部分
死者無配偶或配偶非居住者
就遺產範圍內代負
年度中離境(配偶仍居住台灣)
配偶申報合併計算
年度中離境(配偶共同離境或無配偶)
離境者本人
免稅機關團體
符合免稅要件免稅、否則課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所得税法第 124 条・第 125 条(準確定申告:相続人が死亡日から 4 か月以内に申告)
韓國소득세법 제74조(사망 또는 출국 시 종합소득세 신고 - 사망일 또는 출국일이 속하는 달의 다음다음 달 말일까지)
中國个人所得税法第 14 条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繳;自然人死亡相關規定散見遺產處理規範)
德國EStG § 25 + AO § 45(Erben treten als Gesamtrechtsnachfolger in die Steuerpflicht des Verstorbenen ein;繼承人為稅務概括繼受人)
法國CGI article 204(déclaration des revenus du défunt par les héritiers dans les 6 mois suivant le décès)
美國IRC § 6012(b)(1) + IRS Final Return Form 1040(個人代表 / 遺產管理人代為提交最終申報書)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611230 增訂)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囑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合於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

立法理由為配合實務需要,明定死亡者應由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代辦當年度之結算申報及繳稅。其屬年度中廢止住所或居所,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亦應於離境時辦理申報繳納稅款。   第三項係參照現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增列。

(0621228 修正)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合於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

立法理由遺囑管理人係遺產管理人之誤,爰予修正之。

(0660121 修正)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但其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合於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第七十一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

立法理由第一項:死亡人遺有配偶者,自可於年終時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無須於死亡時辦理申報,爰增訂但書予以明定。   第二項:個人離境縱已廢止我國內之住居所而取得非居住者之身份,但在我國境內如有配偶者,仍應依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合併其配偶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爰於第二項增訂但書予以明定。

(0611230 增訂)

為配合實務需要,明定死亡者應由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代辦當年度之結算申報及繳稅。其屬年度中廢止住所或居所,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亦應於離境時辦理申報繳納稅款。   第三項係參照現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增列。

(0621228 修正)

遺囑管理人係遺產管理人之誤,爰予修正之。

(0660121 修正)

第一項:死亡人遺有配偶者,自可於年終時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無須於死亡時辦理申報,爰增訂但書予以明定。   第二項:個人離境縱已廢止我國內之住居所而取得非居住者之身份,但在我國境內如有配偶者,仍應依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合併其配偶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爰於第二項增訂但書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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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71-1 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7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7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