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7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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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70條原規範暫繳改正估計程序,已於 1989 年(民國78年)配合暫繳制度改制刪除,現無適用,相關規定見第67條。
Q · 所得稅法第70條現在還能用嗎?
所得稅法第70條已於 1989 年(民國78年)刪除。它原本規範納稅人在年度中情況變更時,向稽徵機關報告改正預估暫繳稅額的程序。當年修法後,營利事業暫繳改以上年度結算稅額半數計算、綜合所得稅暫繳取消,本條失去適用基礎而廢止,現行制度請參考第67條。
白話解讀
這條原規定納稅人在年度中情況變更時,可向稽徵機關報告改正預估暫繳稅額,屬於舊版暫繳制度下的彈性調整機制。1989 年(78 年)修法時,營利事業暫繳改以上年度結算稅額半數計算(不再預估),綜合所得稅暫繳也被取消,此條失去適用基礎而刪除。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70條為已刪除之稽徵程序條文,原規範舊版暫繳制度下,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情況變更時得申請改正預估暫繳稅額的彈性調整機制,1989 年隨暫繳制度改制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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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70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暫繳稅額情況變更時的改正估計程序。
Q2所得稅法第70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1989 年(民國78年),配合暫繳制度改制廢止。
Q3暫繳稅額現在怎麼算?▾
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應納稅額半數計算(第67條),綜所稅暫繳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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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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