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93年度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之課稅規定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93年度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一、大陸地區人民於9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日者,其93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應依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規定,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93年度綜合所得稅。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93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9日止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仍應適用92年10月29日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相關規定,按規定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93/03/31台財稅字第093045142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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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