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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93年度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之課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93年度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一、大陸地區人民於9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日者,其93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應依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規定,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93年度綜合所得稅。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93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9日止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仍應適用92年10月29日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相關規定,按規定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93/03/31台財稅字第093045142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93年度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之課稅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發布,要旨:大陸地區人民93年度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之課稅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