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4-3 條(營利事業受益人免納所得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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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
公益信託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立法理由:
公益信託係為促進社會公益目的而設立,具有輔助公共支出之作用,為鼓勵民間參與公益活動,並適度提供租稅獎勵,爰明定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一定標準之公益信託,其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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