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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4-3 條(營利事業受益人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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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4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設立符合三款條件的公益信託,受益人取得的信託利益免納所得稅。

Q · 公益信託的受益人為什麼可以免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3,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受益人享有的信託利益價值免納所得稅,並排除第3條之2及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的課稅。前提是同時符合三款: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除設立目的必要費用外不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信託行為明定消滅時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或公益法人。三款缺一,免稅資格即不成立。

白話解讀

企業想做公益,捐錢是最簡單的路,但公益信託提供了一條更精密的路。當營利事業把財產放進一個符合條件的公益信託,受益人(也就是公益目的的最終受惠者)拿到的利益免課所得稅。但這個免稅不是隨便給的。立法者設了三道鎖:第一,受託人必須是合法的信託業者,不能自己隨便找個人來管;第二,信託的好處不能偷偷流回給特定人,只能花在公益目的的必要支出上;第三,信託結束的時候,剩餘財產必須交給政府或其他公益法人,不能拿回來。三道鎖全鎖上,免稅才成立。任何一道鬆了,整個免稅架構就會被國稅局擊穿。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4條之3是公益信託受益人免稅的條件性規範,明定營利事業設立或捐助的公益信託在同時符合受託人資格、利益不外流、財產歸公益三款要件時,受益人取得的信託利益免納所得稅,並排除一般信託課稅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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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益信託跟基金會做公益有什麼不同?

法律架構完全不同。基金會是獨立法人,有董事會治理,成立門檻較高。公益信託是信託契約關係,由信託業管理,設立門檻相對低。稅務上,基金會走第4條第1項第13款,公益信託走本條第4條之3。小規模的公益投入,信託架構通常比基金會靈活。

Q2我自己設公益信託可以嗎?一定要找銀行?

第一款規定受託人必須是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也就是經金管會核准的銀行信託部或信託公司。你不能找律師或會計師朋友當受託人。信託業者會收取管理費,設立前要先算清楚費率是否合理。

Q3公益信託是什麼?

以慈善、文化、學術、宗教等公共利益為目的,由信託業管理的信託,符合三款條件時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免所得稅。

Q4所得稅法第4條之3的三款條件是什麼?

受託人為信託業、不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信託消滅時財產歸各級政府或公益法人,三款缺一不可。

Q5什麼叫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

信託支出的受益對象過度集中於委託人、家族或特定機構,使利益實質回流,會被國稅局擊穿免稅。

Q6公益信託跟基金會免稅差在哪?

基金會走第4條第1項第13款(法人免稅),公益信託走第4條之3(信託架構),治理結構與門檻都不同。

Q7怎麼成立符合免稅條件的公益信託?

確認公益目的 → 委由信託業受託 → 三款條件寫入信託契約 → 報主管機關許可 → 建立年度合規紀錄。

Q8公益信託的免稅效益怎麼算?

受益人信託利益免所得稅,可與第36條捐贈扣除疊加,但需扣除信託業管理費(年費率約0.2%–0.5%)。

Q9成立公益信託要花多少成本?

主要是信託業管理費(年費率約0.2%–0.5%)與律師、會計師審閱契約的費用,設立前須先試算佔比。

Q10免稅資格被否認時怎麼舉證?

備妥信託年度收支報告、受益人名冊、公益活動紀錄,逐一檢視三款哪款出問題,收到否准30日內提復查。

Q11公益信託 vs 財團法人基金會哪個有利?

小規模公益用信託較靈活門檻低;需長期治理、對外募款用基金會。稅務依據與透明度要求不同。

Q12公益信託 vs 直接捐贈基金會差在哪?

公益信託委託人保有資金運用方向影響力且受益人免稅;直接捐贈走第36條扣除,控制權交給受贈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所得税法(特定公益信託に係る所得の非課税)+ 公益信託ニ関スル法律
🇰🇷 韓國공익신탁법 + 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공익신탁 재산의 비과세)
🇨🇳 中國慈善法 + 信托法(慈善信托)+ 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 德國Abgabenordnung §§ 51–68(gemeinnützige Zwecke, Steuerbefreiung)— funktional über gemeinnützige Stiftung statt Trust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200 / 238 bis(fondation reconnue d'utilité publique, fonds de dotation)— équivalent fonctionnel par fondation
🇺🇸 美國IRC § 501(c)(3) charitable trust + § 664 charitable remainder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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