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4-3 條(營利事業受益人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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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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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4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設立符合三款條件的公益信託,受益人取得的信託利益免納所得稅。
Q · 公益信託的受益人為什麼可以免所得稅?
符合三款條件,信託利益就免納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3,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受益人享有的信託利益價值免納所得稅,並排除第3條之2及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的課稅。前提是同時符合三款: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除設立目的必要費用外不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信託行為明定消滅時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或公益法人。三款缺一,免稅資格即不成立。
深度解讀
企業想做公益,捐錢是最簡單的路,但公益信託提供了一條更精密的路。當營利事業把財產放進一個符合條件的公益信託,受益人(也就是公益目的的最終受惠者)拿到的利益免課所得稅。但這個免稅不是隨便給的。立法者設了三道鎖:第一,受託人必須是合法的信託業者,不能自己隨便找個人來管;第二,信託的好處不能偷偷流回給特定人,只能花在公益目的的必要支出上;第三,信託結束的時候,剩餘財產必須交給政府或其他公益法人,不能拿回來。三道鎖全鎖上,免稅才成立。任何一道鬆了,整個免稅架構就會被國稅局擊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受益人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條文
- 信託業法法規
- 公益法人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3-2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4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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