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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3-2 條(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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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2. 2.前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3. 3.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4. 4.前三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設立他益信託時,受益人須將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所得課稅,不待實際分配;變更受益人或追加財產亦於當年課稅。

Q · 公司設信託、受益人還沒拿到錢,受益人就要繳稅嗎?

要。他益信託成立時受益人就須認列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委託人為營利事業的信託,若契約明定受益人不是委託人本人(他益信託),受益人就要把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併入信託成立年度的所得額課稅,不必等到實際分配。第2項處理信託存續中把受益人從委託人變更為他人、第3項處理追加信託財產導致受益人利益增加,都在變更或追加的年度課稅。第4項規定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扣繳率於第71條期限內申報。

深度解讀

信託是一種「我把財產交給你管,收益歸第三個人」的架構。問題來了:收益歸第三個人的話,什麼時候該課那個人的稅?等他真的拿到錢的時候嗎?這條說:不用等。當公司(委託人)設立信託、在契約裡寫明受益人不是自己的那一刻,受益人就要把那份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算進當年度的所得繳稅。你還沒拿到半毛錢,稅單已經來了。這就是稅法裡的「幽靈所得」現象。為什麼要這麼做?因為如果等到實際分配才課稅,公司可以無限期把利潤塞進信託裡不分配,受益人永遠「還沒拿到錢」,稅就永遠課不到。第二項和第三項處理的是「中途換人」和「追加財產」的情況:原本信託受益人是公司自己,後來改成別人,改的那年課稅;追加信託財產導致受益人利益增加,追加的那年課稅。第四項的設計更狠:如果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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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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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3-2 條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