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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3-2 條(依法課徵所得稅)

  1. 1.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2. 2.前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3. 3.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4. 4.前三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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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設立他益信託時,受益人須將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所得課稅,不待實際分配;變更受益人或追加財產亦於當年課稅。

Q · 公司設信託、受益人還沒拿到錢,受益人就要繳稅嗎?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委託人為營利事業的信託,若契約明定受益人不是委託人本人(他益信託),受益人就要把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併入信託成立年度的所得額課稅,不必等到實際分配。第2項處理信託存續中把受益人從委託人變更為他人、第3項處理追加信託財產導致受益人利益增加,都在變更或追加的年度課稅。第4項規定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扣繳率於第71條期限內申報。

白話解讀

信託是一種「我把財產交給你管,收益歸第三個人」的架構。問題來了:收益歸第三個人的話,什麼時候該課那個人的稅?等他真的拿到錢的時候嗎?這條說:不用等。當公司(委託人)設立信託、在契約裡寫明受益人不是自己的那一刻,受益人就要把那份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算進當年度的所得繳稅。你還沒拿到半毛錢,稅單已經來了。這就是稅法裡的「幽靈所得」現象。為什麼要這麼做?因為如果等到實際分配才課稅,公司可以無限期把利潤塞進信託裡不分配,受益人永遠「還沒拿到錢」,稅就永遠課不到。第二項和第三項處理的是「中途換人」和「追加財產」的情況:原本信託受益人是公司自己,後來改成別人,改的那年課稅;追加信託財產導致受益人利益增加,追加的那年課稅。第四項的設計更狠:如果受益人是誰還不知道(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受託人就變成納稅義務人,直接被課。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3條之2為營利事業信託的所得稅課稅時點規範,確立「權利確定即課稅」原則:當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且設立他益信託時,受益人於信託成立、受益人變更或追加信託財產的年度,即應就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認列所得課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則由受託人代為申報納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信託財產價值(元)受益內容受益期間(年)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信託受益人還沒拿到錢就要繳稅,這合理嗎?

從稅法邏輯看,你在信託成立那一刻就取得了未來領取信託利益的權利,這項權利有經濟價值,所以構成所得,稱為權利確定原則。雖然手上沒現金,但法律認為財富已增加。若信託契約附條件(如受益人須任職滿三年才能領取),權利價值計算會打折,可主張條件未成就部分不應課稅。

Q2公司設員工持股信託,員工要注意什麼稅的問題?

兩個時間點有稅:第一,信託成立或你加入信託時,信託利益權利價值可能要認列為所得(本條第1項);第二,將來實際取得股票時,若股價高於當初認列價值,差額可能另有課稅問題。許多員工持股信託是員工自費自益的自益信託,這種情況本條不適用,只有公司出資設立的他益信託才會觸發本條,務必先搞清楚屬於哪一種。

Q3所得稅法第3條之2是什麼?

規範營利事業他益信託的課稅時點,受益人在信託成立年度就要就權利價值課稅,是防止藉信託遞延稅負的核心條文。

Q4什麼是他益信託?跟自益信託差在哪?

他益信託受益人不是委託人本人,適用本條成立即課稅;自益信託受益人是委託人自己,不觸發本條。

Q5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是什麼?

受益人享有未來領取信託利益權利的折現價值,依施行細則第8條之4以郵政儲金定存利率複利折現計算,非信託財產原始市值。

Q6權利確定原則是什麼?

所得於權利確定時即認列課稅,不待實際收受現金,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權利的當下即構成所得。

Q7他益信託受益人怎麼申報這筆所得?

確認信託類型與課稅年度,計算權利價值,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併入當年度所得。

Q8信託利益權利價值怎麼算?

依施行細則第8條之4,金錢與非金錢信託計算基礎不同,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複利折現。

Q9受益人不特定時誰要繳稅、怎麼繳?

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71條期限(5月31日前)按財政部訂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Q10怎麼證明信託附有條件以降低權利價值?

提出信託契約中受益條件(如任職年限、特定事件)的條款,主張條件未成就部分不應全額認列。

Q11所得稅法3條之2 vs 3條之4課稅時點差在哪?

3條之2在信託成立/變更/追加年度就權利價值課稅(他益),3條之4則就信託存續中實際所得按類別歸課,兩者時點與基礎不同。

Q12他益信託要課所得稅又要課贈與稅嗎?

可能同時。本條課受益人所得稅,遺贈稅法第5條之1另就他益信託視同贈與課委託人贈與稅,須分開評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自益信託他益信託(本條)
受益人身分受益人=委託人本人受益人為委託人以外之人
是否適用第3條之2不適用適用,成立即課稅
課稅時點依實際所得發生年度(第3條之4)信託成立/變更/追加年度
贈與稅可能另觸發遺贈稅法第5條之1視同贈與
現金流風險高,可能有稅無現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所得税法第13条(信託に係る所得の帰属・受益者課税)
🇺🇸 美國IRC §§ 671–679(grantor trust rules,委託人/受益人信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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