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3-2 條(依法課徵所得稅)
- 1.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 2.前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 3.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 4.前三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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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設立他益信託時,受益人須將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所得課稅,不待實際分配;變更受益人或追加財產亦於當年課稅。
Q · 公司設信託、受益人還沒拿到錢,受益人就要繳稅嗎?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委託人為營利事業的信託,若契約明定受益人不是委託人本人(他益信託),受益人就要把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併入信託成立年度的所得額課稅,不必等到實際分配。第2項處理信託存續中把受益人從委託人變更為他人、第3項處理追加信託財產導致受益人利益增加,都在變更或追加的年度課稅。第4項規定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扣繳率於第71條期限內申報。
白話解讀
信託是一種「我把財產交給你管,收益歸第三個人」的架構。問題來了:收益歸第三個人的話,什麼時候該課那個人的稅?等他真的拿到錢的時候嗎?這條說:不用等。當公司(委託人)設立信託、在契約裡寫明受益人不是自己的那一刻,受益人就要把那份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算進當年度的所得繳稅。你還沒拿到半毛錢,稅單已經來了。這就是稅法裡的「幽靈所得」現象。為什麼要這麼做?因為如果等到實際分配才課稅,公司可以無限期把利潤塞進信託裡不分配,受益人永遠「還沒拿到錢」,稅就永遠課不到。第二項和第三項處理的是「中途換人」和「追加財產」的情況:原本信託受益人是公司自己,後來改成別人,改的那年課稅;追加信託財產導致受益人利益增加,追加的那年課稅。第四項的設計更狠:如果受益人是誰還不知道(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受託人就變成納稅義務人,直接被課。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3條之2為營利事業信託的所得稅課稅時點規範,確立「權利確定即課稅」原則:當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且設立他益信託時,受益人於信託成立、受益人變更或追加信託財產的年度,即應就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認列所得課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則由受託人代為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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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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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託受益人還沒拿到錢就要繳稅,這合理嗎?▾
從稅法邏輯看,你在信託成立那一刻就取得了未來領取信託利益的權利,這項權利有經濟價值,所以構成所得,稱為權利確定原則。雖然手上沒現金,但法律認為財富已增加。若信託契約附條件(如受益人須任職滿三年才能領取),權利價值計算會打折,可主張條件未成就部分不應課稅。
Q2公司設員工持股信託,員工要注意什麼稅的問題?▾
兩個時間點有稅:第一,信託成立或你加入信託時,信託利益權利價值可能要認列為所得(本條第1項);第二,將來實際取得股票時,若股價高於當初認列價值,差額可能另有課稅問題。許多員工持股信託是員工自費自益的自益信託,這種情況本條不適用,只有公司出資設立的他益信託才會觸發本條,務必先搞清楚屬於哪一種。
Q3所得稅法第3條之2是什麼?▾
規範營利事業他益信託的課稅時點,受益人在信託成立年度就要就權利價值課稅,是防止藉信託遞延稅負的核心條文。
Q4什麼是他益信託?跟自益信託差在哪?▾
他益信託受益人不是委託人本人,適用本條成立即課稅;自益信託受益人是委託人自己,不觸發本條。
Q5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是什麼?▾
受益人享有未來領取信託利益權利的折現價值,依施行細則第8條之4以郵政儲金定存利率複利折現計算,非信託財產原始市值。
Q6權利確定原則是什麼?▾
所得於權利確定時即認列課稅,不待實際收受現金,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權利的當下即構成所得。
Q7他益信託受益人怎麼申報這筆所得?▾
確認信託類型與課稅年度,計算權利價值,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併入當年度所得。
Q8信託利益權利價值怎麼算?▾
依施行細則第8條之4,金錢與非金錢信託計算基礎不同,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複利折現。
Q9受益人不特定時誰要繳稅、怎麼繳?▾
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71條期限(5月31日前)按財政部訂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Q10怎麼證明信託附有條件以降低權利價值?▾
提出信託契約中受益條件(如任職年限、特定事件)的條款,主張條件未成就部分不應全額認列。
Q11所得稅法3條之2 vs 3條之4課稅時點差在哪?▾
3條之2在信託成立/變更/追加年度就權利價值課稅(他益),3條之4則就信託存續中實際所得按類別歸課,兩者時點與基礎不同。
Q12他益信託要課所得稅又要課贈與稅嗎?▾
可能同時。本條課受益人所得稅,遺贈稅法第5條之1另就他益信託視同贈與課委託人贈與稅,須分開評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自益信託 | 他益信託(本條) |
|---|---|---|
| 受益人身分 | 受益人=委託人本人 | 受益人為委託人以外之人 |
| 是否適用第3條之2 | 不適用 | 適用,成立即課稅 |
| 課稅時點 | 依實際所得發生年度(第3條之4) | 信託成立/變更/追加年度 |
| 贈與稅 | 無 | 可能另觸發遺贈稅法第5條之1視同贈與 |
| 現金流風險 | 低 | 高,可能有稅無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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