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4-2 條(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課所得稅)
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稅的期貨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但交易損失也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Q · 做期貨賺的錢要繳所得稅嗎?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2,只要是「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的國內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獲利不必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代價是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要注意海外期貨不適用本條,其獲利屬海外所得,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
白話解讀
在台灣做期貨交易,賺了錢不用繳所得稅。這不是誰告訴你的小道消息,是寫在所得稅法裡的明文規定。國內合格期貨商品的交易所得,從 1998 年起就停徵所得稅。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賠錢的時候,你的交易損失也不能從其他所得中扣除。這是一條賺的人開心、賠的人咬牙的規則。結構上,它和證券交易所得的免稅是同一套邏輯,政府改用「交易稅」(每筆買賣都抽一點點)取代「所得稅」(結算整年獲利後課),避免投資人年底才驚覺要繳一大筆稅。但這條的真正含金量在於:對高所得族群,這是合法的節稅管道;對散戶來說,如果你是連年虧損的人,這條反而讓你無法用虧損沖抵其他所得,還以為「損失可以報稅抵」的人,第一件事是放下這個誤會。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4條之2為租稅停徵性質的例外規範,針對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的國內期貨交易所得,暫停課徵所得稅,並同步禁止其交易損失自所得額中減除,形成與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第4條之1)平行的「交易稅替代所得稅」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期貨交易所得要繳所得稅嗎?▾
國內合格期貨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獲利不必併入綜所稅。
Q2期貨虧損可以扣抵其他所得嗎?▾
不行,本條明定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Q3海外期貨所得也免稅嗎?▾
不適用本條,屬海外所得,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
Q4第4條之2適用哪些商品?▾
限「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的國內期貨,如台指期、選擇權、股票期貨。
Q5這條和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有什麼關係?▾
兩者平行,都是用交易稅取代所得稅的雙軌免稅結構。
Q6期貨交易稅和所得稅差在哪?▾
交易稅是每筆買賣按比例課徵,所得稅是結算整年獲利課徵;本條用前者替代後者。
Q7把期貨虧損誤列進報稅怎麼辦?▾
盡快向國稅局遞交更正申報書,主動更正通常不會被罰。
Q8法人做期貨也免所得稅嗎?▾
自營商等法人另有課稅規則,不能直接套用個人的停徵效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omestic_futures | overseas_futures |
|---|---|---|
| 課稅依據 | 所得稅法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 |
| 獲利課稅 | 停徵所得稅,不併綜所稅 | 計入海外所得,超門檻課最低稅負 |
| 虧損處理 | 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 海外所得項下另有計算規則 |
| 是否繳期貨交易稅 | 是(本條前提) | 否(未繳台灣期交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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