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4-2 條(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課所得稅)

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稅的期貨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但交易損失也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Q · 做期貨賺的錢要繳所得稅嗎?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2,只要是「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的國內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獲利不必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代價是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要注意海外期貨不適用本條,其獲利屬海外所得,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

白話解讀

在台灣做期貨交易,賺了錢不用繳所得稅。這不是誰告訴你的小道消息,是寫在所得稅法裡的明文規定。國內合格期貨商品的交易所得,從 1998 年起就停徵所得稅。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賠錢的時候,你的交易損失也不能從其他所得中扣除。這是一條賺的人開心、賠的人咬牙的規則。結構上,它和證券交易所得的免稅是同一套邏輯,政府改用「交易稅」(每筆買賣都抽一點點)取代「所得稅」(結算整年獲利後課),避免投資人年底才驚覺要繳一大筆稅。但這條的真正含金量在於:對高所得族群,這是合法的節稅管道;對散戶來說,如果你是連年虧損的人,這條反而讓你無法用虧損沖抵其他所得,還以為「損失可以報稅抵」的人,第一件事是放下這個誤會。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4條之2為租稅停徵性質的例外規範,針對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的國內期貨交易所得,暫停課徵所得稅,並同步禁止其交易損失自所得額中減除,形成與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第4條之1)平行的「交易稅替代所得稅」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期貨交易所得要繳所得稅嗎?

國內合格期貨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獲利不必併入綜所稅。

Q2期貨虧損可以扣抵其他所得嗎?

不行,本條明定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Q3海外期貨所得也免稅嗎?

不適用本條,屬海外所得,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

Q4第4條之2適用哪些商品?

限「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的國內期貨,如台指期、選擇權、股票期貨。

Q5這條和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有什麼關係?

兩者平行,都是用交易稅取代所得稅的雙軌免稅結構。

Q6期貨交易稅和所得稅差在哪?

交易稅是每筆買賣按比例課徵,所得稅是結算整年獲利課徵;本條用前者替代後者。

Q7把期貨虧損誤列進報稅怎麼辦?

盡快向國稅局遞交更正申報書,主動更正通常不會被罰。

Q8法人做期貨也免所得稅嗎?

自營商等法人另有課稅規則,不能直接套用個人的停徵效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omestic_futuresoverseas_futures
課稅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
獲利課稅停徵所得稅,不併綜所稅計入海外所得,超門檻課最低稅負
虧損處理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海外所得項下另有計算規則
是否繳期貨交易稅是(本條前提)否(未繳台灣期交稅)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