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稅的期貨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但交易損失也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Q · 做期貨賺的錢要繳所得稅嗎?
國內期貨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但虧損也不能扣抵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2,只要是「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的國內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獲利不必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代價是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要注意海外期貨不適用本條,其獲利屬海外所得,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
在台灣做期貨交易,賺了錢不用繳所得稅。這不是誰告訴你的小道消息,是寫在所得稅法裡的明文規定。國內合格期貨商品的交易所得,從 1998 年起就停徵所得稅。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賠錢的時候,你的交易損失也不能從其他所得中扣除。這是一條賺的人開心、賠的人咬牙的規則。結構上,它和證券交易所得的免稅是同一套邏輯,政府改用「交易稅」(每筆買賣都抽一點點)取代「所得稅」(結算整年獲利後課),避免投資人年底才驚覺要繳一大筆稅。但這條的真正含金量在於:對高所得族群,這是合法的節稅管道;對散戶來說,如果你是連年虧損的人,這條反而讓你無法用虧損沖抵其他所得,還以為「損失可以報稅抵」的人,第一件事是放下這個誤會。
所得稅法第4條之2為租稅停徵性質的例外規範,針對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的國內期貨交易所得,暫停課徵所得稅,並同步禁止其交易損失自所得額中減除,形成與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第4條之1)平行的「交易稅替代所得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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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2,國內期貨交易所得(指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的商品)停徵所得稅,獲利不必併入綜所稅。但海外期貨不適用、每筆交易已繳期貨交易稅、法人另有課稅規則三點要注意。
不能。本條明定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免稅所得對應的損失也不能拿來沖抵其他課稅所得,若已誤列扣除額應盡快辦理更正申報。
不適用。本條限「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的交易,海外期貨未繳台灣期交稅,獲利屬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申報。
規範國內期貨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虧損不得減除的例外條文,與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平行。
獲利暫停課所得稅、不併綜所稅,政府改以每筆期貨交易稅取代。
指商品交易時已被課徵期貨交易稅,這是適用本條停徵的前提。
屬期貨交易所得,依本條停徵所得稅,不列入綜合所得總額。
國內期貨獲利不必申報、虧損不得列扣;海外期貨另依最低稅負制申報。
向國稅局遞交更正申報書主動更正,通常不會被罰。
計入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稅額,超門檻課最低稅負。
看交易明細的稅費欄是否列有期貨交易稅,有繳才適用本條停徵。
國內走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海外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
| 比較面向 | domestic_futures | overseas_futures |
|---|---|---|
| 課稅依據 | 所得稅法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 |
| 獲利課稅 | 停徵所得稅,不併綜所稅 | 計入海外所得,超門檻課最低稅負 |
| 虧損處理 | 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 海外所得項下另有計算規則 |
| 是否繳期貨交易稅 | 是(本條前提) | 否(未繳台灣期交稅) |
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期貨交易稅條例,建構國內完整之期貨交易市場,對與證券相關之期貨交易,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者,其期貨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有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期貨交易稅條例,建構國內完整之期貨交易市場,對與證券相關之期貨交易,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者,其期貨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有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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