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4-2 條(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課所得稅)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稅的期貨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但交易損失也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Q · 做期貨賺的錢要繳所得稅嗎?
國內期貨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但虧損也不能扣抵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2,只要是「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的國內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獲利不必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代價是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要注意海外期貨不適用本條,其獲利屬海外所得,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
深度解讀
在台灣做期貨交易,賺了錢不用繳所得稅。這不是誰告訴你的小道消息,是寫在所得稅法裡的明文規定。國內合格期貨商品的交易所得,從 1998 年起就停徵所得稅。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賠錢的時候,你的交易損失也不能從其他所得中扣除。這是一條賺的人開心、賠的人咬牙的規則。結構上,它和證券交易所得的免稅是同一套邏輯,政府改用「交易稅」(每筆買賣都抽一點點)取代「所得稅」(結算整年獲利後課),避免投資人年底才驚覺要繳一大筆稅。但這條的真正含金量在於:對高所得族群,這是合法的節稅管道;對散戶來說,如果你是連年虧損的人,這條反而讓你無法用虧損沖抵其他所得,還以為「損失可以報稅抵」的人,第一件事是放下這個誤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期貨交易稅條例法規
- 所得稅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