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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4-1證券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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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自79年起境內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交易損失也不得列報扣除,改以證券交易稅取代。

Q · 賣股票賺的價差要繳所得稅嗎?

境內股票價差免所得稅,但海外股票要計入基本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自79年起境內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買賣價差)停止課徵所得稅,因此賣台股賺的價差不用申報所得稅。代價是交易損失也不能拿來扣抵其他所得。要特別注意三個邊界:股利所得不在本條範圍仍要課綜所稅;海外股票屬海外所得,全年合計達門檻要計入基本稅額;營利事業的證券交易所得雖停徵營所稅,但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白話解讀

台灣超過一千萬人有證券戶。這些人每年靠股票賺進或賠掉的錢,政府不抽所得稅。從1990年到現在,超過三十年,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同時,賠錢也不能拿來抵扣其他所得。這聽起來像是投資人的大禮包,但它其實是一個政治妥協的產物:政府放棄對股票獲利課稅,改用證券交易稅(買賣時按成交金額抽千分之三)來收錢。為什麼不直接課所得稅?因為歷史上每次試圖課徵證所稅,股市就崩盤。1989年、2012年,兩次嘗試、兩次慘痛教訓。2015年立法院乾脆回到全面停徵。這條規定的本質不是「優惠」,是「政府算過帳之後決定不碰」。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4條之1為證券交易所得的停徵性規範,明定自79年1月1日起,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課徵證交稅之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相對地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形成以證券交易稅取代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稅制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賣股票賺的錢真的不用繳所得稅嗎?

境內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買賣價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確實停徵所得稅。但請注意三件事:股利所得不在本條範圍仍要課綜所稅;每次賣出時證券交易稅千分之三已被扣繳;若為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Q2我在美股賺的錢也免稅嗎?

不免。本條適用範圍是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課徵證交稅的證券,海外股票不在此列。海外資本利得屬海外所得,全年海外所得合計超過100萬元時要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Q3股票賠錢可以節稅嗎?

不行。本條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停徵的代價就是賺錢不課稅、賠錢也不替你分擔,與美國允許資本損失抵扣的制度不同。

Q4賣股票賺的錢要繳所得稅嗎?

境內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買賣價差不用申報所得稅,但每次賣出已被扣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Q5所得稅法第4條之1是什麼?

規定自79年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交易損失也不得減除,是以證券交易稅取代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核心依據。

Q6證券交易所得和股利所得差在哪?

交易所得是買賣價差,本條停徵;股利所得是公司分紅,不在本條範圍,仍要課綜所稅或選28%分開計稅。

Q7什麼證券才適用停徵?

限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課徵證交稅之有價證券,例如境內上市櫃股票、ETF;海外證券與加密貨幣都不適用。

Q8境內股票交易所得要怎麼申報?

停徵故無需主動申報、無申報時限;只要確認標的是課證交稅的有價證券即可,不必填入所得稅申報書。

Q9海外股票賺的錢怎麼算稅?

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扣除額後乘20%稅率,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取高者繳納。

Q10被國稅局補稅怎麼辦?

若交易被改認定為財產交易所得而補稅,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交易實質與標的性質抗辯。

Q11怎麼證明交易屬於停徵的證券交易?

提供券商成交回報、證券交易稅扣繳紀錄與標的為課證交稅有價證券之證明,保留對帳單至少七年。

Q12境內股票 vs 海外股票課稅差在哪?

境內停徵所得稅,海外屬海外所得要計入最低稅負;同樣買股票賺錢,境內境外規則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課稅方式另繳稅目損失可否扣抵
境內上市櫃股票價差停徵所得稅證券交易稅 0.3%不可
海外股票價差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 20%(達門檻)海外所得內部可互抵
營利事業處分證券停徵營所稅但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計算內
加密貨幣交易財產交易所得課綜所稅依綜所稅級距同類所得內可抵

課稅方式

境內上市櫃股票價差
停徵所得稅
海外股票價差
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處分證券
停徵營所稅但計入基本所得額
加密貨幣交易
財產交易所得課綜所稅

另繳稅目

境內上市櫃股票價差
證券交易稅 0.3%
海外股票價差
最低稅負 20%(達門檻)
營利事業處分證券
最低稅負
加密貨幣交易
依綜所稅級距

損失可否扣抵

境內上市櫃股票價差
不可
海外股票價差
海外所得內部可互抵
營利事業處分證券
基本所得額計算內
加密貨幣交易
同類所得內可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租税特別措置法第37条の11(上場株式等の譲渡所得は申告分離課税 20.315%、停徵に相当する免税規定なし)
韓國증권거래세법(증권 양도차익은 원칙 과세 + 증권거래세 병존)
中國个人所得税法 + 财税〔1998〕61号/财税〔2009〕167号(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德國§ 20 EStG(Kapitalerträge, Abgeltungsteuer 25%,無停徵設計)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150-0 A(plus-values de cession de valeurs mobilières, PFU 30%)
美國IRC § 1221 + § 1(h)(capital gains 一般課稅,無停徵)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781229 增訂)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證券交易所得不課徵所得稅,其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1010725 修正)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得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二、前款以外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41117 修正)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立法理由一、觀察歷次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以下簡稱證所稅)改革時,或有以證券交易稅(以下簡稱證交稅)徵收率調整作為配套,五十四年停徵個人證所稅時,證交稅恢復課徵,徵收率為千分之一點五;六十三年全面課徵證所稅,證交稅徵收率維持千分之一點五;六十五年停徵個人證所稅,六十七年證交稅徵收率由千分之一點五調高至千分之三;七十八年全面課徵證所稅,證交稅徵收率由千分之三調降至千分之一點五;七十九年全面停徵證所稅,證交稅徵收率由千分之一點五調高至千分之六,嗣於八十二年調降為千分之三實施至今,可見證所稅及證交稅二者具有連動關係。   二、鑑於自一百零二年實施證所稅以來,爭議不斷,為消除股市不確定因素,並簡化稽徵,爰明定證券交易所得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

  • 所得稅名詞
(07812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證券交易所得不課徵所得稅,其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1010725 修正)

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41117 修正)

一、觀察歷次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以下簡稱證所稅)改革時,或有以證券交易稅(以下簡稱證交稅)徵收率調整作為配套,五十四年停徵個人證所稅時,證交稅恢復課徵,徵收率為千分之一點五;六十三年全面課徵證所稅,證交稅徵收率維持千分之一點五;六十五年停徵個人證所稅,六十七年證交稅徵收率由千分之一點五調高至千分之三;七十八年全面課徵證所稅,證交稅徵收率由千分之三調降至千分之一點五;七十九年全面停徵證所稅,證交稅徵收率由千分之一點五調高至千分之六,嗣於八十二年調降為千分之三實施至今,可見證所稅及證交稅二者具有連動關係。   二、鑑於自一百零二年實施證所稅以來,爭議不斷,為消除股市不確定因素,並簡化稽徵,爰明定證券交易所得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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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4-1 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