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4-1 條(證券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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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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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自79年起境內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交易損失也不得列報扣除,改以證券交易稅取代。
Q · 賣股票賺的價差要繳所得稅嗎?
境內股票價差免所得稅,但海外股票要計入基本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自79年起境內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買賣價差)停止課徵所得稅,因此賣台股賺的價差不用申報所得稅。代價是交易損失也不能拿來扣抵其他所得。要特別注意三個邊界:股利所得不在本條範圍仍要課綜所稅;海外股票屬海外所得,全年合計達門檻要計入基本稅額;營利事業的證券交易所得雖停徵營所稅,但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深度解讀
台灣超過一千萬人有證券戶。這些人每年靠股票賺進或賠掉的錢,政府不抽所得稅。從1990年到現在,超過三十年,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同時,賠錢也不能拿來抵扣其他所得。這聽起來像是投資人的大禮包,但它其實是一個政治妥協的產物:政府放棄對股票獲利課稅,改用證券交易稅(買賣時按成交金額抽千分之三)來收錢。為什麼不直接課所得稅?因為歷史上每次試圖課徵證所稅,股市就崩盤。1989年、2012年,兩次嘗試、兩次慘痛教訓。2015年立法院乾脆回到全面停徵。這條規定的本質不是「優惠」,是「政府算過帳之後決定不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所得稅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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