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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4-1 條(證券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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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自79年起境內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交易損失也不得列報扣除,改以證券交易稅取代。

Q · 賣股票賺的價差要繳所得稅嗎?

境內股票價差免所得稅,但海外股票要計入基本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自79年起境內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買賣價差)停止課徵所得稅,因此賣台股賺的價差不用申報所得稅。代價是交易損失也不能拿來扣抵其他所得。要特別注意三個邊界:股利所得不在本條範圍仍要課綜所稅;海外股票屬海外所得,全年合計達門檻要計入基本稅額;營利事業的證券交易所得雖停徵營所稅,但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深度解讀

台灣超過一千萬人有證券戶。這些人每年靠股票賺進或賠掉的錢,政府不抽所得稅。從1990年到現在,超過三十年,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同時,賠錢也不能拿來抵扣其他所得。這聽起來像是投資人的大禮包,但它其實是一個政治妥協的產物:政府放棄對股票獲利課稅,改用證券交易稅(買賣時按成交金額抽千分之三)來收錢。為什麼不直接課所得稅?因為歷史上每次試圖課徵證所稅,股市就崩盤。1989年、2012年,兩次嘗試、兩次慘痛教訓。2015年立法院乾脆回到全面停徵。這條規定的本質不是「優惠」,是「政府算過帳之後決定不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所得稅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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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4-1 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