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10466 號
要旨
信託法第 52 條第 1 項所稱「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定義
主旨
關於信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定義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台財稅字第○九三○○○七九五二號函。二、按旨揭條文所稱「受益人不特定」,係指受益人已存在但尚不能確定孰為受益人之情形,如公益信託或信託行為訂定以校內成績最佳者為受益人,而成績尚未計算出,或以身心障礙者為受益人等是;所稱「尚未存在」,係指在信託設立之時,受益對象尚未出生 (自然人) 或尚未設立完成 (法人) ,如以胎兒為受益人,或以籌設中之財團法人為受益人,屬之。至於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及第三條之四第三項相同用語之解釋,請貴部參酌該法相關條文之立法意旨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