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104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信託法第 52 條第 1 項所稱「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定義

主旨

關於信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定義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台財稅字第○九三○○○七九五二號函。二、按旨揭條文所稱「受益人不特定」,係指受益人已存在但尚不能確定孰為受益人之情形,如公益信託或信託行為訂定以校內成績最佳者為受益人,而成績尚未計算出,或以身心障礙者為受益人等是;所稱「尚未存在」,係指在信託設立之時,受益對象尚未出生 (自然人) 或尚未設立完成 (法人) ,如以胎兒為受益人,或以籌設中之財團法人為受益人,屬之。至於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及第三條之四第三項相同用語之解釋,請貴部參酌該法相關條文之立法意旨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300104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7 日發布,要旨:信託法第 52 條第 1 項所稱「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