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3-3 條(不課徵所得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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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條之3規定,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者,五款情形均不課徵所得稅;但管理期間所得仍課稅。
Q · 信託過戶要繳所得稅嗎?
關係人間五種移轉不課所得稅,但管理所得照課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3,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人之間、基於信託關係而移轉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包括五款情形:信託成立、受託人變更、依信託本旨交付受益人、信託消滅返還、以及信託不成立或無效解除撤銷而移回。但同條第二項明定,這些移轉前因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生之所得,仍須依第3條之4課稅。免稅的是「換名字的搬動」,不是「賺到的錢」。
深度解讀
信託最讓人害怕的不是架構複雜,而是「過戶的時候會不會被課稅」。答案是:如果財產只是在信託關係人之間搬來搬去,不課。成立信託把房子從你名下移到受託人名下,不課。受託人換人,舊受託人過戶給新受託人,不課。信託結束,財產還給你或交給受益人,不課。甚至信託被撤銷、無效,財產移回來,也不課。法律認定這五種移轉都是「形式上換名字而已」,經濟上沒有真正的交易發生。但有一道防線:在這些移轉發生之前,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產生的所得,照樣要依第3條之4課稅。免稅的是「搬家」,不是「賺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關係人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三條之四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3-4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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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