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3-3 條(不課徵所得稅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前項信託財產在移轉或處分前,因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應依第三條之四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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