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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3-3 條(不課徵所得稅之情形)

  1. 1.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 2.前項信託財產在移轉或處分前,因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應依第三條之四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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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條之3規定,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者,五款情形均不課徵所得稅;但管理期間所得仍課稅。

Q · 信託過戶要繳所得稅嗎?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3,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人之間、基於信託關係而移轉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包括五款情形:信託成立、受託人變更、依信託本旨交付受益人、信託消滅返還、以及信託不成立或無效解除撤銷而移回。但同條第二項明定,這些移轉前因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生之所得,仍須依第3條之4課稅。免稅的是「換名字的搬動」,不是「賺到的錢」。

白話解讀

信託最讓人害怕的不是架構複雜,而是「過戶的時候會不會被課稅」。答案是:如果財產只是在信託關係人之間搬來搬去,不課。成立信託把房子從你名下移到受託人名下,不課。受託人換人,舊受託人過戶給新受託人,不課。信託結束,財產還給你或交給受益人,不課。甚至信託被撤銷、無效,財產移回來,也不課。法律認定這五種移轉都是「形式上換名字而已」,經濟上沒有真正的交易發生。但有一道防線:在這些移轉發生之前,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產生的所得,照樣要依第3條之4課稅。免稅的是「搬家」,不是「賺錢」。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3條之3為信託課稅的免稅條款,明定信託財產在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信託關係人之間,基於信託關係本身而發生的五款形式移轉,不視為應課稅的交易行為,故不課徵所得稅;但信託存續期間因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生之所得,仍依第3條之4正常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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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設信託把房子移到受託人名下,以後賣掉要繳稅嗎?

設立時的移轉不課稅(第3條之3第1款),但受託人日後出售時的交易所得照樣要課稅(第3條之4)。而且計算成本的基準是委託人當初取得的成本,不是信託成立時的市價。如果房產已大幅增值,信託不會讓你省掉這筆增值的稅,只是推遲到受託人處分時再算。

Q2信託結束財產拿回來,跟當初成立的時候稅務處理一樣嗎?

一樣,都不課所得稅。第1款管成立時的移轉,第4款管消滅時的移轉。但若信託消滅時受益人不是委託人本人(他益信託),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部分可能要依第3條之2課稅。且不課所得稅只指移轉環節,契稅、土地增值稅有各自的信託課稅規定,須分別處理。

Q3夫妻之間透過信託移轉財產,跟直接過戶哪個划算?

要看目的。單純贈與,直接過戶適用贈與稅免稅額;若是資產管理需求,信託移轉不課所得稅且保留管理彈性,兩者稅務路徑完全不同。信託架構的真正價值在資產保護與管理安排,而不在省稅,如果只是想省稅,信託可能不是最有效率的工具。

Q4信託過戶要繳所得稅嗎?

在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的五款移轉不課所得稅,但管理期間所得仍依第3條之4課稅。

Q5所得稅法第3條之3的五款免稅情形是什麼?

信託成立、受託人變更、依信託本旨交付受益人、信託消滅返還、信託不成立或無效解除撤銷而移回。

Q6什麼叫信託關係人?

指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是信託契約形成的三方法律關係人,移轉須在這三方之間才適用免稅。

Q7信託移轉免稅和信託所得免稅一樣嗎?

不一樣。免的只是移轉環節的所得稅,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生之所得仍依第3條之4課稅。

Q8信託成立要怎麼確認過戶不課稅?

確認移轉屬第3條之3五款之一,備齊信託契約書與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證明是基於信託關係而非買賣。

Q9信託被誤課所得稅怎麼救濟?

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復查,附信託關係證明;不成可續行訴願、行政訴訟。

Q10信託財產日後賣掉的成本怎麼算?

以委託人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不是以信託成立時的市價,故增值的稅只是遞延到處分時,不會消失。

Q11怎麼證明這是真信託而不是假信託真買賣?

保留受託人管理紀錄、投資決策文件、信託契約,證明確有信託管理事實,避免被實質課稅原則回歸交易課稅。

Q12信託移轉 vs 直接贈與哪個划算?

直接贈與適用贈與稅免稅額;信託移轉免所得稅且保留管理彈性,兩者稅務路徑不同,看的是管理需求而非單純省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是否課所得稅依據
信託成立移轉(委託人→受託人)不課第3條之3第1款
受託人變更移轉(原受託人→新受託人)不課第3條之3第2款
依信託本旨交付受益人不課第3條之3第3款
信託消滅財產返還不課第3條之3第4款
信託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移回不課第3條之3第5款
受託人管理期間孳息、租金、處分利得課稅第3條之3第2項轉準用第3條之4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賣給第三人課稅非關係人間移轉,依第3條之4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所得税法第13条(信託に係る所得の課税)— 受益者等課税信託では受託者への形式移転は譲渡として課税されない
🇺🇸 美國IRC §671–679(grantor trust rules)— 移轉至可撤銷信託非屬課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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