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3-3 條(不課徵所得稅之情形)
- 1.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2.前項信託財產在移轉或處分前,因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應依第三條之四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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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條之3規定,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者,五款情形均不課徵所得稅;但管理期間所得仍課稅。
Q · 信託過戶要繳所得稅嗎?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3,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人之間、基於信託關係而移轉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包括五款情形:信託成立、受託人變更、依信託本旨交付受益人、信託消滅返還、以及信託不成立或無效解除撤銷而移回。但同條第二項明定,這些移轉前因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生之所得,仍須依第3條之4課稅。免稅的是「換名字的搬動」,不是「賺到的錢」。
白話解讀
信託最讓人害怕的不是架構複雜,而是「過戶的時候會不會被課稅」。答案是:如果財產只是在信託關係人之間搬來搬去,不課。成立信託把房子從你名下移到受託人名下,不課。受託人換人,舊受託人過戶給新受託人,不課。信託結束,財產還給你或交給受益人,不課。甚至信託被撤銷、無效,財產移回來,也不課。法律認定這五種移轉都是「形式上換名字而已」,經濟上沒有真正的交易發生。但有一道防線:在這些移轉發生之前,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產生的所得,照樣要依第3條之4課稅。免稅的是「搬家」,不是「賺錢」。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3條之3為信託課稅的免稅條款,明定信託財產在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信託關係人之間,基於信託關係本身而發生的五款形式移轉,不視為應課稅的交易行為,故不課徵所得稅;但信託存續期間因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生之所得,仍依第3條之4正常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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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設信託把房子移到受託人名下,以後賣掉要繳稅嗎?▾
設立時的移轉不課稅(第3條之3第1款),但受託人日後出售時的交易所得照樣要課稅(第3條之4)。而且計算成本的基準是委託人當初取得的成本,不是信託成立時的市價。如果房產已大幅增值,信託不會讓你省掉這筆增值的稅,只是推遲到受託人處分時再算。
Q2信託結束財產拿回來,跟當初成立的時候稅務處理一樣嗎?▾
一樣,都不課所得稅。第1款管成立時的移轉,第4款管消滅時的移轉。但若信託消滅時受益人不是委託人本人(他益信託),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部分可能要依第3條之2課稅。且不課所得稅只指移轉環節,契稅、土地增值稅有各自的信託課稅規定,須分別處理。
Q3夫妻之間透過信託移轉財產,跟直接過戶哪個划算?▾
要看目的。單純贈與,直接過戶適用贈與稅免稅額;若是資產管理需求,信託移轉不課所得稅且保留管理彈性,兩者稅務路徑完全不同。信託架構的真正價值在資產保護與管理安排,而不在省稅,如果只是想省稅,信託可能不是最有效率的工具。
Q4信託過戶要繳所得稅嗎?▾
在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的五款移轉不課所得稅,但管理期間所得仍依第3條之4課稅。
Q5所得稅法第3條之3的五款免稅情形是什麼?▾
信託成立、受託人變更、依信託本旨交付受益人、信託消滅返還、信託不成立或無效解除撤銷而移回。
Q6什麼叫信託關係人?▾
指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是信託契約形成的三方法律關係人,移轉須在這三方之間才適用免稅。
Q7信託移轉免稅和信託所得免稅一樣嗎?▾
不一樣。免的只是移轉環節的所得稅,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生之所得仍依第3條之4課稅。
Q8信託成立要怎麼確認過戶不課稅?▾
確認移轉屬第3條之3五款之一,備齊信託契約書與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證明是基於信託關係而非買賣。
Q9信託被誤課所得稅怎麼救濟?▾
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復查,附信託關係證明;不成可續行訴願、行政訴訟。
Q10信託財產日後賣掉的成本怎麼算?▾
以委託人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不是以信託成立時的市價,故增值的稅只是遞延到處分時,不會消失。
Q11怎麼證明這是真信託而不是假信託真買賣?▾
保留受託人管理紀錄、投資決策文件、信託契約,證明確有信託管理事實,避免被實質課稅原則回歸交易課稅。
Q12信託移轉 vs 直接贈與哪個划算?▾
直接贈與適用贈與稅免稅額;信託移轉免所得稅且保留管理彈性,兩者稅務路徑不同,看的是管理需求而非單純省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是否課所得稅 | 依據 |
|---|---|---|
| 信託成立移轉(委託人→受託人) | 不課 | 第3條之3第1款 |
| 受託人變更移轉(原受託人→新受託人) | 不課 | 第3條之3第2款 |
| 依信託本旨交付受益人 | 不課 | 第3條之3第3款 |
| 信託消滅財產返還 | 不課 | 第3條之3第4款 |
| 信託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移回 | 不課 | 第3條之3第5款 |
| 受託人管理期間孳息、租金、處分利得 | 課稅 | 第3條之3第2項轉準用第3條之4 |
|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賣給第三人 | 課稅 | 非關係人間移轉,依第3條之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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