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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74.7.31.臺財稅第一九七四四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郵局代收旅行業繳存保證金雖屬二年以上定期存款利息仍 應扣繳

主旨

貴部所屬各郵局代收旅行業繳存之保證金,以二年 期以上定期存款所孳生之利息,尚非所得稅法第四 條第六款所稱之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應無免 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 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扣繳並申報。

說明

二、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依規定繳納保證金,由貴部指定郵局收存。上項保證金旨在增強業者償債能力,尚難謂為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之儲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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