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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91 條(倉庫堆存貨物之報告及稽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倉庫應將堆存貨物之客戶名稱、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估價倉租及入倉出倉日期等,於貨物入倉之日起,三日內依規定格式報告該管稽徵機關。
  2. 稽徵機關得經常派員稽查倉庫,並記錄其全部進貨及出貨,並審查倉庫之帳簿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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