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91 條(倉庫堆存貨物之報告及稽查)
- 1.各倉庫應將堆存貨物之客戶名稱、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估價倉租及入倉出倉日期等,於貨物入倉之日起,三日內依規定格式報告該管稽徵機關。
- 2.稽徵機關得經常派員稽查倉庫,並記錄其全部進貨及出貨,並審查倉庫之帳簿及記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91 條規定倉庫業者於貨物入倉 3 日內,須將堆存資料依規定格式報告稽徵機關,並接受隨時稽查。
Q · 倉庫業者要不要主動報告稅務機關?
依所得稅法第 91 條第 1 項,倉庫經營者必須在貨物入倉之日起 3 日內,將客戶名稱、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估價、倉租及進出倉日期,依規定格式報告該管稽徵機關。第 2 項另授權稽徵機關得經常派員稽查倉庫,並審查帳簿與全部進出貨紀錄。倉庫業者不能以「我不知道貨主資料」或「請改期再來查」拒絕。
白話解讀
經營倉庫的人通常不覺得自己跟所得稅法有什麼關係。畢竟你只是幫人家存放貨物,又不是在買賣。但國稅局不這樣看。貨物進出倉庫是追蹤商品流向、核實營業額的重要線索。所以這條規定:只要有貨物入倉,你必須在三天內把客戶名稱、地址、貨物品名種類數量、估價、倉租、入倉出倉日期,用規定格式報告給稅務機關。三天,不是三十天。而且第二項更直接:稽徵機關可以隨時派人來你的倉庫稽查,翻你的帳簿、記錄你的進出貨,你不能拒絕。這條讓倉庫變成了國稅局的「眼線」,不管你願不願意。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91 條為倉庫業者的稅務通報與稽查協力義務條款,將貨物進出資訊的蒐集、彙整、申報義務直接加在倉庫經營者身上,並賦予稽徵機關不需事前通知即可派員稽查倉庫帳簿與進出貨紀錄的法定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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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倉庫很小,只有幾個客戶,也要每次都報告嗎?▾
法條沒有設規模門檻。只要你是倉庫且有客戶堆存貨物,每次入倉都要在 3 日內報告。實務上小型倉庫如果一直正常申報,稽徵機關通常不會特別盯。但如果一次都沒報過然後被查到,即使金額不大,違規事實已經成立。內行人提示:主動跟轄區稽徵機關確認報告格式和提交方式,有些地區已開放電子申報,比紙本省事很多。
Q2稅務員說要來查倉庫,我可以要求他改天嗎?▾
第 2 項寫的是稽徵機關得經常派員稽查,這是法律直接授權的調查權。你不能拒絕,但可以要求查看稽查員的身分證明和稽查文件。如果查核時間確實嚴重影響營運,可以禮貌溝通調整時段,但最終決定權在稽徵機關。內行人提示:稽查員來的時候態度配合、資料齊全,查核通常很快結束,抗拒或拖延反而會讓他們覺得你有問題,查得更仔細。
Q3所得稅法第 91 條是什麼?▾
規範倉庫業者貨物入倉 3 日內必須報告稽徵機關,並接受隨時稽查的稅務協力義務條款。
Q4倉庫業的「報告義務」具體包含什麼?▾
客戶名稱、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估價、倉租及進出倉日期,依規定格式提報。
Q5什麼是稅務協力義務?▾
納稅義務人或第三人協助稅務行政之法定義務,違反者得受行政罰。倉庫業者的報告即典型案例。
Q6「該管稽徵機關」是誰?▾
倉庫所在地的轄區國稅局或所屬稽徵所,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查詢具體單位。
Q7倉庫業者怎麼向稅務機關申報?▾
建立入倉登記表單 → 設 3 日倒數 → 確認轄區國稅局格式 → 紙本或電子申報 → 留存回執。
Q8申報沒按時做會罰多少?▾
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處罰,拒絕稽查另觸發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罰鍰;具體金額依違規態樣裁量。
Q9怎麼準備稽徵機關隨時稽查?▾
帳簿、進出貨紀錄維持隨時可供查閱狀態,建立數位化進出貨報告系統,定期與稽徵機關確認格式。
Q10申報資料保存多久才能銷毀?▾
帳簿、進出貨紀錄依稅捐稽徵法至少保存 5 年。
Q11一般倉庫 vs 保稅倉申報義務差在哪?▾
一般倉庫只對稽徵機關申報;保稅倉另須對海關申報,雙重合規成本較高。
Q12自助倉儲 vs 倉儲業者哪個適用本條?▾
單純出租儲物空間給個人較無適用;若接受商業客戶堆存貨物,可能落入本條管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warehouse | bonded_warehouse | self_storage_commercial |
|---|---|---|---|
| 申報義務人 | 倉庫經營者本人 | 倉庫經營者本人(另須對海關申報) | 若接受商業貨物堆存,視為倉庫經營者 |
| 申報期限 | 貨物入倉 3 日內 | 貨物入倉 3 日內 + 海關另定期限 | 貨物入倉 3 日內 |
| 稽查授權 | 稽徵機關得經常派員 | 稽徵機關 + 海關雙重稽查 | 稽徵機關得經常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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