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90 條(代客買賣之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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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代客買賣貨物,應將買賣客戶姓名、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成交價格、日期及佣金等詳細記帳,並將有關文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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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90 條要求代客買賣的營利事業必須詳細記載客戶姓名、地址、貨物、數量、價格、日期、佣金等七項,並保存相關文據備查。
Q · 代客買賣的中間人到底要記哪些帳?
客戶姓名、地址、貨物、數量、價格、日期、佣金,缺一就被推計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 90 條,營利事業從事代客買賣時,必須逐筆記載七大欄位:買賣客戶姓名、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成交價格、日期及佣金,並保存相關文據(合約、發票、匯款紀錄)。任一欄位遺漏或文據不全,稽徵機關得依第 83 條改採同業利潤標準推計課稅,結果通常高於實際所得。
深度解讀
你幫客戶買進一批布料,再幫另一個客戶賣出去,中間賺佣金。這種「代客買賣」的生意模式在貿易業、農產品中盤商、藝術品經紀裡到處都是。問題來了:國稅局怎麼知道你賺了多少?答案就藏在這條裡。你必須把每一筆代客買賣的客戶姓名、地址、貨物品名、數量、成交價、日期、佣金,全部記得清清楚楚,相關文據(合約、發票、匯款紀錄)全部保存。少記一項,國稅局就有理由懷疑你低報佣金收入。更狠的是,如果你帳記得亂七八糟,國稅局可以直接「推計課稅」,用同業利潤標準來算你該繳多少稅,這個數字通常比你實際賺的還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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