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90 條(代客買賣之記帳)
營利事業代客買賣貨物,應將買賣客戶姓名、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成交價格、日期及佣金等詳細記帳,並將有關文據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90 條要求代客買賣的營利事業必須詳細記載客戶姓名、地址、貨物、數量、價格、日期、佣金等七項,並保存相關文據備查。
Q · 代客買賣的中間人到底要記哪些帳?
依所得稅法第 90 條,營利事業從事代客買賣時,必須逐筆記載七大欄位:買賣客戶姓名、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成交價格、日期及佣金,並保存相關文據(合約、發票、匯款紀錄)。任一欄位遺漏或文據不全,稽徵機關得依第 83 條改採同業利潤標準推計課稅,結果通常高於實際所得。
白話解讀
你幫客戶買進一批布料,再幫另一個客戶賣出去,中間賺佣金。這種「代客買賣」的生意模式在貿易業、農產品中盤商、藝術品經紀裡到處都是。問題來了:國稅局怎麼知道你賺了多少?答案就藏在這條裡。你必須把每一筆代客買賣的客戶姓名、地址、貨物品名、數量、成交價、日期、佣金,全部記得清清楚楚,相關文據(合約、發票、匯款紀錄)全部保存。少記一項,國稅局就有理由懷疑你低報佣金收入。更狠的是,如果你帳記得亂七八糟,國稅局可以直接「推計課稅」,用同業利潤標準來算你該繳多少稅,這個數字通常比你實際賺的還高。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90 條是針對「代客買賣」這種中間人營業模式的特殊記帳義務條款,要求中間人完整記錄交易雙方資訊與七大交易要素,目的在於建立稅務稽徵的交叉比對基礎,並作為第 83 條推計課稅的反面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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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代客買賣?▾
幫他人媒合或執行貨物買賣並收取佣金的中間人營業行為,本質是經濟實質判斷不是名義上的角色
Q2代客買賣要記哪些帳?▾
客戶姓名、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成交價格、日期、佣金七大欄位逐筆登錄
Q3記帳不完整會怎樣?▾
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改用同業利潤標準推計課稅,結果通常高於實際所得
Q4代客買賣的帳要保存多久?▾
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核課期間 5 年(故意逃漏稅 7 年),建議保存 7 年以上
Q5網路代購算代客買賣嗎?▾
持續性、有營利目的的代購行為已跨入營業範疇,本條的記帳義務即適用
Q6代客買賣和經銷商怎麼分?▾
代客買賣不取得貨物所有權只收佣金,經銷商取得所有權再轉售賺價差
Q7口頭委託的代客買賣要記帳嗎?▾
口頭委託仍適用本條記帳義務,但舉證困難建議補簽書面確認單
Q8推計課稅可以申請復查嗎?▾
可以,但你必須舉出足以推翻推計結果的具體證據,舉證責任在納稅義務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gent_trading | distributor | consignment_sale |
|---|---|---|---|
| 貨物所有權 | 不取得所有權,僅居間媒合 | 取得所有權再轉售 | 取得占有但所有權保留在委託人 |
| 收入性質 | 佣金收入(服務性質) | 銷售收入扣除進貨成本後之差價 | 委託銷售佣金 + 可能的銷售獎金 |
| 記帳要求 | 所得稅法第 90 條七大欄位 + 文據 | 一般營利事業帳簿 | 代客買賣 + 寄銷帳簿 |
| 推計課稅風險 | 高(中間人資料若不全易遭推計) | 中(進銷存可比對) | 高(雙方帳目須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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