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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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四、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
- 2.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他遷不明、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
- 3.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應隨時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89 條規範各類所得的扣繳義務人,113 年修法將義務人從負責人個人改為機關、事業本身,並要求免扣繳憑單一月底前申報。
Q · 扣繳義務人是誰?沒扣繳國稅局會找誰算帳?
113 年修法後是機關、事業本身,不是負責人個人。
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1 項,扣繳義務人因所得類型而異:公司分配股利給非境內居住者→公司本身;薪資、利息、租金、執行業務報酬等→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本身;外國營利事業→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國外影片事業→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113 年修法將扣繳義務人從「負責人個人」改為「機關、事業本身」,罰單對象變更為法人。第 2 項規定扣繳義務人他遷不明時,國稅局可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
深度解讀
上一條(第88條)規定了哪些所得要被扣繳,這條解決的是更現實的問題:出了事,國稅局找誰算帳?答案藏在「扣繳義務人」這四個字裡。公司發股利給外國股東沒扣稅?國稅局不找外國股東,找公司。你的老闆發你薪水沒扣繳?國稅局不找你,找你老闆的公司(113年修法後扣繳義務人改為機關、事業本身,不再是負責人個人)。這條最容易被忽略的殺手條款在第三項:就算所得金額沒達到扣繳門檻、或者這類所得根本不用扣繳,給付單位每年一月底前仍然必須向國稅局申報免扣繳憑單,二月十日前發給你。漏報免扣繳憑單的罰則,跟漏扣繳一樣嚴重。很多小公司就是栽在這裡:以為「不用扣就不用報」,結果被罰得莫名其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1 版
- 所得稅名詞
- 扣繳義務人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非名詞
- 業名詞
- 法人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告發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破產財團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稽名詞
- 徵收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條文
- 期間名詞
- 廢止名詞
- 裁定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14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88 條條文
本條有 2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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