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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通訊社以駐華記者個人身分辦理登記仍應依法辦理扣繳
要旨
外國通訊社以駐華記者個人身分辦理登記仍應依法辦理扣繳
函釋全文
外國通訊社以駐華記者個人身分辦理登記,聘僱人員並設有辦公場所,從事新聞工作及提供有關新聞、金融、匯兌等資料,其在華業務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負責辦理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78/11/17台財稅第7806971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