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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通訊社以駐華記者個人身分辦理登記仍應依法辦理扣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8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外國通訊社以駐華記者個人身分辦理登記仍應依法辦理扣繳

函釋全文

外國通訊社以駐華記者個人身分辦理登記,聘僱人員並設有辦公場所,從事新聞工作及提供有關新聞、金融、匯兌等資料,其在華業務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負責辦理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78/11/17台財稅第7806971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國通訊社以駐華記者個人身分辦理登記仍應依法辦理扣繳由財政部於民國 78 年 11 月 17 日發布,要旨:外國通訊社以駐華記者個人身分辦理登記仍應依法辦理扣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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