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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年給付86年度以前之營利所得在1千元以內者免列單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全年給付86年度以前之營利所得在1千元以內者免列單申報

函釋全文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屬86年度以前之營利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財政部87/11/04台財稅第8719718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全年給付86年度以前之營利所得在1千元以內者免列單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發布,要旨:全年給付86年度以前之營利所得在1千元以內者免列單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