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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年給付86年度以前之營利所得在1千元以內者免列單申報
要旨
全年給付86年度以前之營利所得在1千元以內者免列單申報
函釋全文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屬86年度以前之營利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財政部87/11/04台財稅第8719718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