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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縣市政府委辦貧民醫療給付之醫療費用免扣繳但應列單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縣市政府委辦貧民醫療給付之醫療費用免扣繳但應列單申報

函釋全文

各縣市政府委託非公立醫療院所,辦理貧民傷病醫療,所給付之各項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通報該管稽徵機關,核課執行業務者之綜合所得稅。(財政部66/10/21台財稅第371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縣市政府委辦貧民醫療給付之醫療費用免扣繳但應列單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要旨:縣市政府委辦貧民醫療給付之醫療費用免扣繳但應列單申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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