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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縣市政府委辦貧民醫療給付之醫療費用免扣繳但應列單申報
要旨
縣市政府委辦貧民醫療給付之醫療費用免扣繳但應列單申報
函釋全文
各縣市政府委託非公立醫療院所,辦理貧民傷病醫療,所給付之各項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通報該管稽徵機關,核課執行業務者之綜合所得稅。(財政部66/10/21台財稅第371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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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