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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爾夫球場代收代付之球童費應列單申報
要旨
高爾夫球場代收代付之球童費應列單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高爾夫球場(俱樂部)代收代付之「球童費」,應將球童之所得資料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說明:二、高爾夫球場(俱樂部)如確未給付球童薪資,「球童費」亦非由球場收取後統籌分配給付,而純屬代收代付者,免予扣繳,稽徵機關應輔導其依主旨規定辦理,如非屬上開情形者,則應依法扣繳。(財政部80/01/15台財稅第7904051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