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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代客記帳及撰寫文書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規定
要旨
個人代客記帳及撰寫文書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開設事務所從事代客記帳及撰寫各種文書業務,如有支付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以「個人名義(姓名)事務所」名稱(例:張三事務所)向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不宜以「個人名義(姓名)會計事務所」或「○○會計事務所」名稱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財政部74/12/31台財稅第270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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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