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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代客記帳及撰寫文書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個人代客記帳及撰寫文書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開設事務所從事代客記帳及撰寫各種文書業務,如有支付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以「個人名義(姓名)事務所」名稱(例:張三事務所)向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不宜以「個人名義(姓名)會計事務所」或「○○會計事務所」名稱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財政部74/12/31台財稅第2706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個人代客記帳及撰寫文書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12 月 31 日發布,要旨:個人代客記帳及撰寫文書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