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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扣未繳之稅款應向扣繳義務人追徵而與納稅義務人無涉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已扣未繳之稅款應向扣繳義務人追徵而與納稅義務人無涉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已扣未繳」之扣繳稅款,可否自所得人綜合所得稅抵退乙案。說明:二、按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之責任不同,對於應扣繳之稅款,除符合所得稅法第89條第2項有關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法追究之情形時,可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外,至「已扣未繳」之稅款,依法應向扣繳義務人追徵,與納稅義務人無涉,該項扣繳稅款得申報扣抵或退還。(財政部88/07/29台財稅第8819310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扣未繳之稅款應向扣繳義務人追徵而與納稅義務人無涉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7 月 29 日發布,要旨:已扣未繳之稅款應向扣繳義務人追徵而與納稅義務人無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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