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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扣未繳之稅款應向扣繳義務人追徵而與納稅義務人無涉
要旨
已扣未繳之稅款應向扣繳義務人追徵而與納稅義務人無涉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已扣未繳」之扣繳稅款,可否自所得人綜合所得稅抵退乙案。說明:二、按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之責任不同,對於應扣繳之稅款,除符合所得稅法第89條第2項有關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法追究之情形時,可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外,至「已扣未繳」之稅款,依法應向扣繳義務人追徵,與納稅義務人無涉,該項扣繳稅款得申報扣抵或退還。(財政部88/07/29台財稅第8819310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