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扣繳規定
要旨
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扣繳規定
函釋全文
核釋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扣繳規定一、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自99年1月1日起,應於交付股票日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所稱「交付股票日」,股票之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二、至交付股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案件,公司於給付時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扣繳者,免補辦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報薪資所得免扣繳憑單。(財政部98/11/05台財稅字第098041096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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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0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