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70250958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修正草案第 5 點、第 15 點及第13 點格式 2、第 14 點格式 3 案之修正條文內容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主旨
有關「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下稱本要點)修正草案第 5 點、第15 點及第 13 點格式 2、第 14 點格式 3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7 年 5 月 2 日主會財字第 1071500161 號書函。
二、修正草案第 5 點第 1 項第 5 款:
(一)第 1 目:本要點之收據受領人,是否限於領有國民身分證之人?如尚包含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人,建議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修正為「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並移列至姓名之後、住址之前,以符體例。
(二)第 2 目:本機關人員僅需記載姓名,惟同一機關之人員,非無姓名相同之可能。又受領人之代領人部分,依本條第 1 項序文,亦僅須簽名。為免人別混淆及釐清權責,本機關人員及代領人部分,是否須記載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個人資料?建請再酌。
(三)第 3 目:總公司與各分公司之地址不同,不同縣市之商業,亦不無名稱相同之可能,則營利事業部分有無記載地址以利特定及辨別之需要?建請釐清。
(四)第 4 目:「所得稅法第 89 條」建請修正為「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
正本
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