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98-1 條(國際運輸事業營利所得稅之繳納)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適用該條規定計算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者,應依左列規定繳納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該分支機構依照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年度終了後,再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繳納結算應納稅款並辦理結算申報。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營業代理人負責扣繳。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者,應照有關扣繳規定負責報繳或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由給付人扣繳。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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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98 條之 1 規範境外營利事業適用第 25 條核定所得者的繳稅程序,依在台分公司、營業代理人、給付人三層分流扣繳。
Q · 付錢給國外公司,要扣稅嗎?
依所得稅法第 98 條之 1,境外營利事業必須先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適用第 25 條(按營業收入比例計算所得額,常見於國際運輸業)才適用本條。然後依在台存在程度分三層:第一款有分公司由分公司自行暫繳結算;第二款有營業代理人由代理人扣繳;第三款什麼都沒有就由付款的台灣公司直接扣繳。一般進口貨款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一家總部在新加坡的航運公司,船經過台灣港口賺了錢。它在台灣沒有辦公室、沒有員工,甚至可能連中文招牌都沒有。但台灣的稅法照樣抓得到它。這條就是那張網的操作手冊。它把外國企業在台灣賺錢後怎麼繳稅,按照「你在台灣有多少存在感」分成三個等級處理。有分公司?你自己報稅繳稅,跟台灣公司一樣。沒分公司但有代理人?代理人幫你扣。連代理人都沒有?付你錢的台灣客戶在付款那一刻直接從裡面把稅扣掉。換句話說,不管你在台灣是大張旗鼓還是隱形存在,只要錢從台灣流出去,稅就跑不掉。而且這條專門適用於依第25條計算所得的企業,通常是國際運輸業,按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直接認定所得額,不需要查帳。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98 條之 1 為境外營利事業之稅務程序規範,針對依第 25 條按營業收入比例計算所得額的外國企業,依其在台存在型態(分公司/營業代理人/給付人)建立三層遞降的暫繳、結算或扣繳義務,主要適用於國際運輸業與部分技術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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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付錢給國外廠商都要扣繳嗎?▾
不一定。本條只適用於依第 25 條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按營業收入比例計算所得額的外國企業(通常是國際運輸業或技術服務業)。一般的貨物買賣進口,付給國外供應商的貨款通常不適用本條,而是看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規定和第 88 條扣繳規定。內行人提示:判斷要不要扣繳的第一步是確認對方的所得類型和計算方式,不是看對方是不是外國公司。
Q2營業代理人的扣繳責任可以用合約排除嗎?▾
不行。扣繳義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公法義務,不是合約可以約定掉的。就算代理合約上寫了「稅務責任由母公司自行處理」,國稅局照樣會找你。但你可以在合約中約定母公司應配合提供扣繳所需資料,並約定因扣繳產生的商業成本由誰負擔。內行人提示:在代理合約中加入「稅務條款」(tax gross-up clause),約定扣繳稅款是否從給付金額中內含或外加,這件事在合約談判階段處理,比事後爭執便宜一百倍。
Q3漏未扣繳會怎樣?▾
依所得稅法第 114 條,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補繳稅款外另處罰鍰。主動補報補繳通常可以減輕處罰。如果境外企業已經自行繳納,取得其繳稅證明可作為免罰或減罰依據。內行人提示:每年結算申報前自行盤點過去十二個月的跨境付款紀錄,比等國稅局來查再補便宜得多。
Q4所得稅法第 98 條之 1 是什麼?▾
規範境外營利事業適用第 25 條核定所得時的三層繳稅程序:分公司自繳、代理人扣繳、給付人扣繳,是台灣對國際運輸業等非居民企業的稅務程序總開關。
Q5第 25 條和第 98 條之 1 怎麼配合?▾
第 25 條解決「外國公司在台所得怎麼算」(按營業收入比例核定),第 98 條之 1 解決「算出來的稅怎麼繳」(依在台存在程度三層分流),兩條是配套組合拳。
Q6什麼叫境外營利事業?▾
依所得稅法定義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包含外國公司本身、或其分公司之母公司。重點在「總機構」位置不在台灣,不是看股東國籍。
Q7什麼是營業代理人?▾
代理境外營利事業在台從事業務行為(接單、報價、收款、簽約)的人,依本條第二款為法定扣繳義務人。實務上常是台灣的代理商或法務代表。
Q8第三款給付人扣繳怎麼操作?▾
在給付時直接從匯款金額扣下稅款 → 依第 92 條於次月 10 日前繳庫並申報 → 開立扣繳憑單給對方 → 留存核准文件與繳款書收據備查。
Q9扣繳稅款怎麼算?▾
給付總額 × 第 25 條核定所得比例(國際運輸業為 10%)× 扣繳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通常 20%)。實際稅負約為給付金額的 2%,但租稅協定可能降低。
Q10漏未扣繳怎麼補救?▾
立即主動補報補繳,可減輕處罰。檢視過去十二個月所有跨境付款紀錄,一次盤點處理。如境外企業已自行繳納,取得其繳稅證明可作為免罰依據。
Q11怎麼判斷自己屬哪一款?▾
查對方在台是否有分公司(經濟部登記)→ 有:第一款;無分公司但有營業代理人合約 → 第二款;都沒有 → 第三款由你扣繳。判斷錯選錯款 = 義務沒消失只是換人扛。
Q12第 98 條之 1 vs 第 88 條一般扣繳差在哪?▾
第 88 條是所有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的一般規定;第 98 條之 1 是針對「適用第 25 條核定所得的境外營利事業」的特別程序,加入三層責任分流設計。一般通用 vs 特別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first_clause | second_clause | third_clause |
|---|---|---|---|
| 在台存在型態 | 設有分支機構(分公司) | 未設分支但有營業代理人 | 未設分支也無營業代理人 |
| 扣繳/繳稅義務人 | 分支機構自己 | 營業代理人 | 台灣付款方 |
| 申報方式 | 暫繳(9月)+結算申報(次年5月) | 按月扣繳,次月10日前繳庫 | 給付時直接扣,次月10日前繳庫 |
| 依據法條 | 第 67 條、第 71 條 | 第 88 條、第 92 條 | 第 88 條、第 92 條 |
| 義務轉嫁難度 | 義務在境外公司 | 義務在代理人,合約不可排除 | 義務在台灣付款方,連你都跑不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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