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98-1 條(國際運輸事業營利所得稅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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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適用該條規定計算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者,應依左列規定繳納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該分支機構依照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年度終了後,再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繳納結算應納稅款並辦理結算申報。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營業代理人負責扣繳。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者,應照有關扣繳規定負責報繳或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由給付人扣繳。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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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98 條之 1 規範境外營利事業適用第 25 條核定所得者的繳稅程序,依在台分公司、營業代理人、給付人三層分流扣繳。
Q · 付錢給國外公司,要扣稅嗎?
對方適用第 25 條才扣,且依在台存在程度三層分流
依所得稅法第 98 條之 1,境外營利事業必須先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適用第 25 條(按營業收入比例計算所得額,常見於國際運輸業)才適用本條。然後依在台存在程度分三層:第一款有分公司由分公司自行暫繳結算;第二款有營業代理人由代理人扣繳;第三款什麼都沒有就由付款的台灣公司直接扣繳。一般進口貨款不適用本條。
深度解讀
一家總部在新加坡的航運公司,船經過台灣港口賺了錢。它在台灣沒有辦公室、沒有員工,甚至可能連中文招牌都沒有。但台灣的稅法照樣抓得到它。這條就是那張網的操作手冊。它把外國企業在台灣賺錢後怎麼繳稅,按照「你在台灣有多少存在感」分成三個等級處理。有分公司?你自己報稅繳稅,跟台灣公司一樣。沒分公司但有代理人?代理人幫你扣。連代理人都沒有?付你錢的台灣客戶在付款那一刻直接從裡面把稅扣掉。換句話說,不管你在台灣是大張旗鼓還是隱形存在,只要錢從台灣流出去,稅就跑不掉。而且這條專門適用於依第25條計算所得的企業,通常是國際運輸業,按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直接認定所得額,不需要查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第六十七條條文
- 第七十一條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25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67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7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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