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25 條(國際運輸事業所得之計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 前項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其屬於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依左列之規定: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取得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二、空運事業: (一)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起站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二)貨運:指承運貨物之全程運費。但載貨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該國際空運事業實際載運之航程運費計算。
-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第一站,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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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
例如在台外商、台灣的台商付錢給國外的外商
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II 前項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其屬於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依左列之規定: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取得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二、空運事業:
(一)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起站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二)貨運:指承運貨物之全程運費。但載貨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該國際空運事業實際載運之航程運費計算。
III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第一站,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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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國際/跨國租稅課稅權分配的基本原則
1. 國籍地課稅(Nationality Principle):
只要是美國公司,或擁有美國國籍,不管在哪個國家賺的錢,都要向美國IRS報繳
2. 居住地課稅(Residential Principle):
納稅人在登記與營運所在地,或者是擁有住所地的國家,須對對境內與境外來源收入,向居住地稅局報稅
3. 屬地課稅(Territorial Principle):
跟居住地課稅同,不過指針就居住地來源收入來納稅
例如很多低稅負國家或免稅天堂適用
4. 來源國課稅(Source Principle):
股利、利息、薪資等,所得來源/匯出的國家,擁有扣繳部分所得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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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權分配的規則與細部要件,會寫在雙邊租稅協定裡面
如果租稅協定(目的避免所得跨國被課兩次稅)與各國內國所得稅法有不一樣的地方,租稅協定的規定作為國際法,優先適用
租稅協定適用的原則,需要事前申請,核可之後適用
若無租稅協定可適用,也可考慮所得稅法25公式型所得,對於技術服務、航運收入與電影授權金也有較為優惠的稅賦待遇
參考自
https://youtu.be/wOexE21w_7Q?si=nbIleBkL9oTzoi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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