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暫繳稅款時,得憑扣繳憑單抵繳,如不足額,另以現金補足,如超過暫繳稅款數額時,其超過之數,留抵本年度結算稅額。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99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繳納暫繳稅款時,得憑扣繳憑單抵繳,超過部分留抵年度結算稅額。
Q · 九月暫繳一定要全額繳現金嗎?
不必。扣繳憑單可直接抵繳暫繳稅款
依所得稅法第 99 條,納稅義務人於九月繳納暫繳稅款時,可憑當年度已收到的扣繳憑單(薪資、利息、股利、稿費、租金等)抵繳,不足額部分才以現金補足;若扣繳憑單總額超過暫繳稅款,超過之數自動留抵本年度結算稅額。此條設計避免納稅人在同一筆所得上被預扣與暫繳重複預收。
九月暫繳季到了,國稅局要你先預繳半年的稅。大部分人直接從銀行帳戶匯出去,現金就這樣少了一大塊。但你手上可能已經握著一疊「已經繳過的稅」的證明:扣繳憑單。你的薪水每個月被公司預扣的所得稅、銀行利息被扣的稅、稿費被扣的稅,這些全部都有扣繳憑單。這條說的是:你可以拿這些扣繳憑單去抵暫繳稅款,差多少再補現金就好。如果你的扣繳總額比暫繳稅款還多,多出來的部分不會消失,直接留到年底結算時扣抵你的全年應納稅額。這是一個現金流管理工具,不是什麼優惠或減免,它只是讓你不用重複先掏錢再等退。但很多人不知道有這條路,每年九月乖乖全額現金繳完,等到隔年五月才在結算時一次扣回來,白白讓一筆錢在國庫裡躺了八個月。
所得稅法第 99 條為暫繳稅款抵繳機制之法源依據,建立扣繳憑單與暫繳稅款之直接抵繳通道:納稅義務人繳納暫繳稅款時,得以扣繳憑單抵繳;差額以現金補足;超過部分留抵年度結算。此條串接扣繳制度(第 88 條)與暫繳制度(第 67 條),避免同一所得遭預收兩次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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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在暫繳申報書上直接填列你要抵繳的扣繳憑單金額和明細即可。實務上就是在暫繳申報表的「已扣繳稅額」欄位填入金額,附上扣繳憑單影本。如果使用網路申報,系統會自動帶入國稅局已掌握的扣繳資料。內行人提示:有些扣繳憑單的資料在九月時可能還沒上傳到國稅局系統(例如年中才發放的股利),這時你需要自己手動填列並附憑單,不能只依賴系統自動帶入。
完全不影響。結算申報時,你的全年應納稅額會減除「暫繳稅額」加上「未抵繳之扣繳稅額」(所得稅法第 100 條第一項)。暫繳時已經用扣繳憑單抵掉的部分,會計入暫繳稅額。沒用掉的扣繳憑單,則以「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名義在結算時扣除。兩條路最後匯到同一個結果。內行人提示:結算時多留意第 100 條的計算邏輯,確認暫繳已抵繳的金額沒有被重複計算或遺漏。
建立扣繳憑單抵繳暫繳稅款機制,避免納稅人在同一所得上被扣繳與暫繳重複預收兩次。
九月暫繳時,可用當年度已被預扣的稅款(憑扣繳憑單證明)直接抵繳暫繳稅款,不必全額繳現金。
依第 67 條,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九月就上年度結算應納稅額之半數預繳。
扣繳義務人就薪資、利息、股利等所得扣繳稅款後,依第 92 條開立予所得人的證明文件。
在九月暫繳申報書「已扣繳稅額」欄位填列金額,附扣繳憑單影本,差額以現金補足即可。
依第 67 條,以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 1/2 為暫繳稅款。
暫繳稅款減去扣繳憑單總額的差額即為現金應補金額;扣繳憑單超過暫繳時,現金應補為 0。
可請扣繳義務人補發,或依實際所得計算扣繳金額自行填列並備查。
暫繳抵繳在九月發生,現金流提前釋放;結算扣抵在隔年五月,總額計算相同但時間差八個月。
不能。個人綜所稅與公司營所稅是兩套獨立稅制,扣繳憑單必須對應到正確稅目。
| scenario | 現金支出 | 結算時效果 | 適合對象 |
|---|---|---|---|
| 暫繳時用掉扣繳憑單 | 差額補足 | 暫繳稅額已計入,結算減除暫繳即可 | 扣繳憑單金額大、希望降低九月現金壓力者 |
| 暫繳時全額繳現金 | 全額暫繳 | 扣繳憑單在結算時才扣抵,可能退稅 | 現金流寬裕、不在意提前繳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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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乙項定額薪資所得之計算,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無論以時計日計星期計月計年計或定期無定期或一次之所得或以件計,均以各該月實際應給與之數額計算之。 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退職金養老金及其他給與金,但因公支領之費用,不在此限。 勞工之人身保險費用,得於薪資收入內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會計年度屬於第二十三條但書之規定者,仍適用本章各節條文之規定。其關於各種期限之計算,均應比照辦理。但稽徵機關核定納稅義務人本年度暫繳稅額,應於其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半月內為之。 納稅義務人因本法第六十九條所稱特殊情形,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結算申報期限時,得同時將稽征機關核定暫繳稅額期限,延長一個月至一個半月。
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暫繳稅款時,得憑扣繳憑單抵繳,如不足額,另以現金補足,如超過暫繳稅款數額時,其超過之數,留抵本年度結算稅額。
第二類乙項定額薪資所得之計算,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無論以時計日計星期計月計年計或定期無定期或一次之所得或以件計,均以各該月實際應給與之數額計算之。 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退職金養老金及其他給與金,但因公支領之費用,不在此限。 勞工之人身保險費用,得於薪資收入內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會計年度屬於第二十三條但書之規定者,仍適用本章各節條文之規定。其關於各種期限之計算,均應比照辦理。但稽徵機關核定納稅義務人本年度暫繳稅額,應於其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半月內為之。 納稅義務人因本法第六十九條所稱特殊情形,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結算申報期限時,得同時將稽征機關核定暫繳稅額期限,延長一個月至一個半月。
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暫繳稅款時,得憑扣繳憑單抵繳,如不足額,另以現金補足,如超過暫繳稅款數額時,其超過之數,留抵本年度結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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