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7 條規範營所稅暫繳,每年 9 月按上年度應納稅額一半繳納,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者可選試算制。
Q · 暫繳是什麼?什麼時候要繳?
每年九月,按去年稅額一半預繳
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營利事業必須在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公司組織帳冊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者,可改採當年度前六個月實際營收試算暫繳稅額。未以投資抵減等抵減者,繳款後免辦申報。
政府不想等到明年五月才收你今年的稅。所得稅法第67條就是政府對企業說的那句話:「先預付一半。」每年九月,你的公司必須拿出去年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一半,先繳給國庫,這叫「暫繳」。算法簡單粗暴:去年報多少稅,今年先繳一半。但問題在這裡:如果你今年生意比去年差很多,你等於在幫政府做無息貸款,多繳的錢要等到明年五月結算才能拿回來。第三項給了你一條後門:如果你是公司組織、帳冊完備、有用藍色申報書或請會計師簽證,你可以選擇用今年前六個月的實際營收來試算暫繳稅額,而不是傻傻地繳去年的一半。這條後門知道的人不多,但它可能讓你的暫繳稅額差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第二項還有一個簡政便民的設計:如果你沒用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或扣繳稅額來抵暫繳稅額,繳完錢就可以不用另外申報,省掉一堆文書作業。
所得稅法第 67 條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制度的核心條文,建立三種申報路徑:第一項預設「上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法、第二項「無抵減免申報」簡政條款、第三項「藍色申報試算制」進階選項。本條與第 68、69、71 條共同構成國庫現金流穩定與企業稅務遵循的關鍵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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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是按去年的應納稅額算的,不是看今年。去年有繳稅,今年九月就得繳去年的一半。但如果你符合第三項條件(公司組織、帳冊完備、有會計師簽證),可以用今年前半年的實際數字試算,如果前半年虧損,試算出的暫繳稅額可能是零。內行人提示:就算今年前半年虧損,你也必須在九月三十日前「申報」試算結果(暫繳稅額為零),不能什麼都不做。不申報就會被當作逾期。
不用。第 69 條第三款明確排除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及小規模營利事業。這些企業的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綜合所得稅,不走暫繳制度。內行人提示:很多一人公司的老闆搞混「獨資」和「一人有限公司」。你如果登記的是有限公司,就算只有你一個股東,你還是公司組織,暫繳義務照跑。
隔年五月辦理結算申報時,全年應納稅額扣掉暫繳稅額和扣繳稅額後,如果是負數就能退稅。退稅時間通常在申報後 30 天到數個月不等,視稽徵機關作業而定。內行人提示:想加速退稅,結算申報時選擇網路申報並附上完整資料,比紙本申報的退稅速度快很多。另外,第三項試算制不只能少繳,如果你前半年特別好但預期下半年會差,試算制反而可能讓你多繳,要評估再決定。
營利事業每年九月按上年度應納稅額一半預繳的所得稅,平滑國庫現金流的設計。
預設法用「去年稅額 × 1/2」,試算制用「今年前半年所得 × 適用稅率」,後者需公司組織+帳冊完備+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
依所得稅法第 77 條會計帳冊完備且經稽徵機關核准使用之申報書,享有試算暫繳、各項抵減等稅務優惠。
暫繳是 9 月先繳一半預估稅款,結算申報是隔年 5 月算全年總稅額,多退少補。
預設:上年度應納稅額 × 50%。試算制:當年度前 6 個月所得 × 適用稅率(20%)。
持暫繳稅額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9 月 30 日前完成。有用抵減或試算制者另送暫繳稅額申報書至國稅局。
不需事前申請,符合條件直接於 9/30 前送暫繳稅額申報書時選擇試算法計算並附上試算明細表。
視上年度應納稅額而定,例如去年應納 100 萬,今年九月暫繳 50 萬。試算制依今年前半年實績可能更低或更高。
今年營收下降選試算制(少繳留現金),今年營收穩定或上升選預設法(程序簡單可免申報)。
| feature | default_method | trial_method |
|---|---|---|
| 計算基礎 | 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 1/2 | 當年度前 6 個月營業收入算所得 × 適用稅率 |
| 資格條件 | 所有非第 69 條免暫繳之營利事業 | 公司組織 + 帳冊完備 + 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 |
| 適用情境 | 今年營運與去年差不多或更好 | 今年營收顯著下降,想少墊現金流 |
| 行政成本 | 未用抵減者可免申報(第 2 項) | 必須申報試算結果並附試算明細表 |
| 風險 | 今年差時超額預繳資金被卡 9 個月 | 試算錯誤可能被稽徵機關核定補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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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額時,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或其他足資證明其所得額之表單,在申報清算後之所得時,應提出清算計算書或其他計算表單。
凡按前節規定,估定暫繳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如因情況變更,本期將可發生之實際所得,大於或小於其前估之所得額在三分之一以上時,得於繳納每期暫繳稅款限期五十日前,填具改正估計書表,提供帳表,申請變更其暫繳稅額。 稽徵機關接得前項申請後,得據以變更原估暫繳稅額,或經調查決定變更與否,並通知納稅義務人遵照。自申請日起,一個月內未通知者,視為對申請之核可。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應納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者,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應於七月一日起一個月內,預估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依當年度稅率計算其全年預估應納稅額,以其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預估申報書,檢附繳納暫繳稅款之繳款書收據,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應納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者,應於七月一日起一個月內,預估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依當年度稅率計算其全年預估應納稅額,以其二分之一為暫繳稅款,自行向庫繳納,並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預估申報書,檢附繳納暫繳稅款之繳款書收據,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立法理由公司組織之股東無須預估暫繳綜合所得稅,而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依本條規定,則應預估暫繳綜合所得稅,待遇未盡公平。爰修正本條,免除其綜合所得稅之預估暫繳。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及應納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者,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七年一日起一個月內,按左列兩種方法選擇一種計算暫繳稅款,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款申報書,檢附暫繳稅款繳款收據,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一、預估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依當年度稅率計算其全年預估應納稅額,以其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二、營利事業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總收入,依照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執行業務者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綜合所得總額,試算其前半年度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其暫繳稅額;試算前半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時,凡依本法規定營利事業全年得減除之費用損失,或個人全年得減除之免稅額、寬減額、扣除額等,均應按半數減除。
立法理由一、修正條文前段及第一款係就現行條文作文字修正。 二、為適應社會環境,爰增訂准許按前半年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之規定。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起一個月內,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款申報書,檢附暫繳稅款繳款收據,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立法理由一、營利事業之暫繳方式採用試算暫繳者不多;而預估暫繳因預估不易,徵納雙方均感困擾。為改進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制度之缺點及簡化手續,爰參照其他國家暫繳申報之制度,明定營利事業以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以資簡化。 二、目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僅執行業務者尚需辦理暫繳,但絕大多數執行業務者之收入已被扣繳,為簡化納稅手續並減少繳納雙方之困擾,爰廢除綜合所得稅暫繳制度。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前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修正為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並基於繳稅期間不宜過於集中,致增加納稅義務人負擔之考量,爰修正第一項暫繳申報期間為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營利事業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對於因景氣衰退、淨利較上年度下降之營利事業,仍將產生無法因應景氣循環、反映實質納稅能力及不利於企業資金週轉等問題,爰增訂第二項。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基於簡政便民,增訂第二項明定營利事業已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繳納予國庫,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作業。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額時,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或其他足資證明其所得額之表單,在申報清算後之所得時,應提出清算計算書或其他計算表單。
凡按前節規定,估定暫繳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如因情況變更,本期將可發生之實際所得,大於或小於其前估之所得額在三分之一以上時,得於繳納每期暫繳稅款限期五十日前,填具改正估計書表,提供帳表,申請變更其暫繳稅額。 稽徵機關接得前項申請後,得據以變更原估暫繳稅額,或經調查決定變更與否,並通知納稅義務人遵照。自申請日起,一個月內未通知者,視為對申請之核可。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應納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者,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應於七月一日起一個月內,預估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依當年度稅率計算其全年預估應納稅額,以其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預估申報書,檢附繳納暫繳稅款之繳款書收據,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公司組織之股東無須預估暫繳綜合所得稅,而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依本條規定,則應預估暫繳綜合所得稅,待遇未盡公平。爰修正本條,免除其綜合所得稅之預估暫繳。
一、修正條文前段及第一款係就現行條文作文字修正。 二、為適應社會環境,爰增訂准許按前半年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之規定。
一、營利事業之暫繳方式採用試算暫繳者不多;而預估暫繳因預估不易,徵納雙方均感困擾。為改進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制度之缺點及簡化手續,爰參照其他國家暫繳申報之制度,明定營利事業以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以資簡化。 二、目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僅執行業務者尚需辦理暫繳,但絕大多數執行業務者之收入已被扣繳,為簡化納稅手續並減少繳納雙方之困擾,爰廢除綜合所得稅暫繳制度。
一、配合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修正為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並基於繳稅期間不宜過於集中,致增加納稅義務人負擔之考量,爰修正第一項暫繳申報期間為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營利事業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對於因景氣衰退、淨利較上年度下降之營利事業,仍將產生無法因應景氣循環、反映實質納稅能力及不利於企業資金週轉等問題,爰增訂第二項。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基於簡政便民,增訂第二項明定營利事業已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繳納予國庫,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作業。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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