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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營事業不得按當年度法定預算盈餘辦理暫繳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公營事業不得按當年度法定預算盈餘辦理暫繳申報

函釋全文

貴公司(編者註:公營事業)申請依照當年度法定預算盈餘,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乙案,於法不合,未便照准,仍請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年度暫繳申報。(財政部79/10/08台財稅第79069298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營事業不得按當年度法定預算盈餘辦理暫繳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79 年 10 月 08 日發布,要旨:公營事業不得按當年度法定預算盈餘辦理暫繳申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