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6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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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 2.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二、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三、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四、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七、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 3.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 4.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本期稅後淨利、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及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 5.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依第一項規定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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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 5% 營所稅(107 年起),含 8 款法定扣除項可降低稅基。
Q · 公司賺錢不分紅給股東,是不是還要再繳一次稅?
要。107 年起加徵 5%,但有 8 種扣除項可省
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未分配者,需就未分配盈餘加徵 5% 營所稅(107 年度前為 10%)。但計算基礎不是稅後淨利全額,而是要先扣除八種法定項目:彌補虧損、已分配股利、法定盈餘公積、償債基金、特別盈餘公積、轉資本公積、純損項目、財政部核准項目。第二款至第六款必須在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實際發生才能扣除。
深度解讀
你開了一間公司,今年賺了一千萬。你想把錢留在公司裡不分給股東,原因很單純:分出去股東要繳綜所稅,留著公司裡可以用來擴廠、買設備、養現金流。政府看穿了這個盤算。66之9就是那個「留錢要收過路費」的條款:你不分配,政府直接對你留下來的盈餘加徵營所稅。107年度以前加徵10%,之後降為5%。但關鍵不在稅率,在「未分配盈餘怎麼算」。法條列了八種可以從稅後淨利裡扣掉的項目:彌補虧損、已分配的股利、法定公積、償債基金、特別盈餘公積、轉為資本公積的部分、純損項目、以及財政部核准的項目。扣完剩下的,才是你要被加徵的數字。這八個扣除項就是你的操作空間。懂得用的企業主,可以合法把加徵金額壓到最低;不懂的,白白多繳一筆不該繳的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商業會計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核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合作社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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