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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66條之8已於 2018 年刪除,原反避稅功能由第14條之3承接。
Q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還有效嗎?
已刪除,功能移到第14條之3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為兩稅合一時代的反避稅條款,民國86年增訂、民國107年(2018)配合廢除兩稅合一一併刪除。原針對藉股權移轉或虛偽安排規避稅負的實質課稅調整功能,現由第14條之3承接。查詢現行反避稅規定應引用第14條之3,不再援用本條。
這條曾是兩稅合一時代的專屬反避稅條款,針對藉股權移轉或虛偽安排規避稅負的行為,授權稽徵機關按實質調整應分配金額。2018 年廢除兩稅合一後,個人股利課稅改採二擇一制,反避稅功能整併至第 14 條之 3 處理,本條功成身退。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兩稅合一制度下之個人股東反避稅調整規範,2018 年隨兩稅合一廢除而刪除,反避稅功能整併至同法第14條之3。
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不同身分納稅義務人間,有關稅額扣抵與退還之規定各不相同,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投資所得適用稅率高低之不同,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減損政府稅收,並破壞兩稅合一制度,爰參酌紐西蘭及新加坡立法例,規定稽徵機關得按納稅義務實際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分別予以調整。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個人股利所得課稅改採二擇一制度,倘個人或營利事業等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應依第十四條之三規定辦理,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不同身分納稅義務人間,有關稅額扣抵與退還之規定各不相同,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投資所得適用稅率高低之不同,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減損政府稅收,並破壞兩稅合一制度,爰參酌紐西蘭及新加坡立法例,規定稽徵機關得按納稅義務實際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分別予以調整。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個人股利所得課稅改採二擇一制度,倘個人或營利事業等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應依第十四條之三規定辦理,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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