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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66條之7已於民國107年刪除,原為兩稅合一防濫用守門規則,現行改採未分配盈餘加徵制(第66條之9)。
Q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7還有效嗎?
無效。107年已隨兩稅合一廢除刪除
所得稅法第66條之7已於民國107年刪除。它原本是兩稅合一制度下的守門規則,禁止依法免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營利事業分配可扣抵稅額。107年廢除設算扣抵制度後,整個帳戶機制消失,本條也一併走入歷史。現行制度改為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這條原本規定:依法免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營利事業,不得分配可扣抵稅額予股東。屬於兩稅合一制度下防止制度被濫用的守門規則。2018 年廢除兩稅合一後,整個扣抵稅額帳戶制度消失,本條也一併刪除。
所得稅法第66條之7為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的防濫用條款,禁止免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分配可扣抵稅額;民國107年廢除兩稅合一後刪除,屬非現行條文。
兩稅合一下的守門規則,禁止免設扣抵帳戶的營利事業分配可扣抵稅額,107年已刪除。
兩稅合一時期,部分依法免設該帳戶的營利事業,本條禁止它們分配扣抵稅額給股東。
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合併計稅抵減8.5%上限8萬,或分開計稅28%),盈餘未分配則依66之9加徵5%。
廢除前股東可用營利事業已納稅額扣抵綜所稅;廢除後改為股利二擇一課稅,扣抵帳戶與本條一併取消。
依第六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者,不得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但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另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爰以明定。至於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事業合夥人盈餘之計算及稅額扣抵,另依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辦理,爰增訂但書規定,以資明確。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爰以明定。至於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事業合夥人盈餘之計算及稅額扣抵,另依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辦理,爰增訂但書規定,以資明確。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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