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66-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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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66條之7已於民國107年刪除,原為兩稅合一防濫用守門規則,現行改採未分配盈餘加徵制(第66條之9)。
Q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7還有效嗎?
所得稅法第66條之7已於民國107年刪除。它原本是兩稅合一制度下的守門規則,禁止依法免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營利事業分配可扣抵稅額。107年廢除設算扣抵制度後,整個帳戶機制消失,本條也一併走入歷史。現行制度改為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依法免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營利事業,不得分配可扣抵稅額予股東。屬於兩稅合一制度下防止制度被濫用的守門規則。2018 年廢除兩稅合一後,整個扣抵稅額帳戶制度消失,本條也一併刪除。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66條之7為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的防濫用條款,禁止免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分配可扣抵稅額;民國107年廢除兩稅合一後刪除,屬非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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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66條之7是什麼?▾
兩稅合一下的守門規則,禁止免設扣抵帳戶的營利事業分配可扣抵稅額,107年已刪除。
Q2什麼叫免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兩稅合一時期,部分依法免設該帳戶的營利事業,本條禁止它們分配扣抵稅額給股東。
Q3第66條之7刪除後股利怎麼課稅?▾
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合併計稅抵減8.5%上限8萬,或分開計稅28%),盈餘未分配則依66之9加徵5%。
Q4兩稅合一廢除前後差在哪?▾
廢除前股東可用營利事業已納稅額扣抵綜所稅;廢除後改為股利二擇一課稅,扣抵帳戶與本條一併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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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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