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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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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66條之7已於民國107年刪除,原為兩稅合一防濫用守門規則,現行改採未分配盈餘加徵制(第66條之9)。

Q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7還有效嗎?

無效。107年已隨兩稅合一廢除刪除

所得稅法第66條之7已於民國107年刪除。它原本是兩稅合一制度下的守門規則,禁止依法免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營利事業分配可扣抵稅額。107年廢除設算扣抵制度後,整個帳戶機制消失,本條也一併走入歷史。現行制度改為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依法免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營利事業,不得分配可扣抵稅額予股東。屬於兩稅合一制度下防止制度被濫用的守門規則。2018 年廢除兩稅合一後,整個扣抵稅額帳戶制度消失,本條也一併刪除。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66條之7為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的防濫用條款,禁止免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分配可扣抵稅額;民國107年廢除兩稅合一後刪除,屬非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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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66條之7是什麼?

兩稅合一下的守門規則,禁止免設扣抵帳戶的營利事業分配可扣抵稅額,107年已刪除。

Q2什麼叫免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兩稅合一時期,部分依法免設該帳戶的營利事業,本條禁止它們分配扣抵稅額給股東。

Q3第66條之7刪除後股利怎麼課稅?

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合併計稅抵減8.5%上限8萬,或分開計稅28%),盈餘未分配則依66之9加徵5%。

Q4兩稅合一廢除前後差在哪?

廢除前股東可用營利事業已納稅額扣抵綜所稅;廢除後改為股利二擇一課稅,扣抵帳戶與本條一併取消。

立法沿革 2

(0861226 增訂)

依第六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者,不得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但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另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爰以明定。至於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事業合夥人盈餘之計算及稅額扣抵,另依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辦理,爰增訂但書規定,以資明確。

(1070118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122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爰以明定。至於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事業合夥人盈餘之計算及稅額扣抵,另依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辦理,爰增訂但書規定,以資明確。

(1070118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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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66-7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6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6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