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66-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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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6 是兩稅合一下計算股東稅額扣抵比率的公式,2018 年廢除兩稅合一後刪除。
Q ·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6 還能用嗎?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6 已於 2018 年 2 月 7 日刪除。它原本是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計算「稅額扣抵比率」的公式,用來決定股東獲配股利時可扣抵的稅額。2018 年廢除兩稅合一、股利所得改採二擇一課稅(併入綜所稅或 28% 分離課稅)後,此公式失去適用基礎而退場,僅對 106 年度以前的盈餘分配案件仍有研究意義。
白話解讀
這條曾是兩稅合一制度下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的核心公式,歷經多次修正(103 年甚至改為個人股東只能扣抵半數)。2018 年廢除兩稅合一後,股利所得改採二擇一課稅(併入綜所稅或 28% 分離課稅),此公式失去適用基礎而刪除。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6 為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的稅額扣抵比率計算規範,以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除以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股東獲配股利時可扣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2018 年隨兩稅合一廢除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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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6 是什麼?▾
它是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的「稅額扣抵比率」公式: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除以累積未分配盈餘。已於 2018 年刪除。
Q2第 66 條之 6 為什麼被刪除?▾
2018 年(107 年度)廢除兩稅合一,股利所得改採二擇一課稅(併入綜所稅或 28% 分離課稅),扣抵比率公式失去適用基礎而刪除。
Q3刪除後還要看這條嗎?▾
處理 106 年度以前盈餘分配、補稅或行政救濟案件時仍須引用,因該年度以前仍適用兩稅合一舊制。
Q4稅額扣抵比率怎麼定義?▾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 ÷ 累積未分配盈餘,得出股東獲配股利時可扣抵的營所稅比率。
Q5兩稅合一是什麼制度?▾
讓營利事業已繳營所稅可在股東綜所稅階段扣抵,避免同一筆盈餘重複課稅的設算扣抵制度。
Q6可扣抵稅額帳戶是什麼?▾
營利事業記載已繳並可分配予股東扣抵之所得稅額的法定帳戶,是計算扣抵比率的基礎。
Q7兩稅合一的扣抵稅額怎麼算?▾
股利金額 × 稅額扣抵比率=可扣抵稅額;103 年起境內個人股東僅得扣抵半數,併入綜所稅後多退少補。
Q8106 年度以前的股利現在怎麼處理?▾
仍依當時兩稅合一舊制與本條公式計算,補稅、復查或行政訴訟均援引刪除前版本。
Q9現在股利所得怎麼申報?▾
二擇一:併入綜所稅按 8.5% 抵減(每戶上限 8 萬元),或就股利按 28% 分離課稅。
Q10怎麼查本條的歷次修法?▾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pcode G0340003)沿革,可見 86、100、103 修正與 107 刪除四次紀錄。
Q11兩稅合一 vs 現行二擇一哪個對股東有利?▾
視個人稅率而定:低稅率者併入綜所稅抵減較有利,高稅率大額股利者多選 28% 分離課稅。
Q12全部扣抵 vs 半數扣抵差在哪?▾
103 年度前境內個人可扣抵全額,103 年起僅半數,等於股利實質稅負提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two_in_one | new_dual_choice |
|---|---|---|
| 課稅架構 | 兩稅合一設算扣抵:營所稅可於股東階段扣抵 | 股利所得二擇一(廢除扣抵) |
| 適用年度 | 87~106 年度盈餘分配 | 107 年度起 |
| 股東可扣抵 | 依稅額扣抵比率(103 年起境內個人僅半數) | 併入綜所稅可抵減 8.5%(上限 8 萬)或不抵減 |
| 分離課稅選項 | 無 | 單一稅率 28% 分離計稅 |
| 本條地位 | 扣抵比率計算核心 | 已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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