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8 條規範營利事業逾期暫繳的補救:10/31 前可自行補繳加計逐日利息,逾期則由稽徵機關核定加一個月利息限 15 日繳清。
Q · 暫繳忘了報,現在還能補救嗎?
看日期。十月三十一日前能自救
依所得稅法第 68 條,逾期暫繳的處理分兩個時區:十月三十一日前可自行依第 67 條第一項計算稅額並補報補繳,從十月一日起按日加計利息(採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超過十月三十一日,主動權轉到稽徵機關手中,會直接核定暫繳稅額並加計一個月利息,限十五日內繳清,且失去用試算制計算的選擇權。
九月三十日忘了繳暫繳?這條法律幫你畫出了三個時區,每個時區的代價完全不同。第一時區:十月一日到十月三十一日,你還有機會自己補報補繳,代價是從十月一日起到你繳款那天,按暫繳稅額逐日加計利息。利率依第123條,大約是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假設暫繳稅額一百萬,晚繳30天大概多付幾百塊到一千多塊利息,不是什麼致命傷。第二時區:十月三十一日之後你還沒動,主動權就從你手上被收走了。稽徵機關會直接幫你算暫繳稅額(用第67條第一項的公式,也就是去年的一半),然後加計整整一個月的利息,寄一張「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給你,限你十五天內繳清。到這一步你已經沒有選擇的空間了:金額是他們算的,期限是他們定的,利息也多了。三個時區,代價遞增。知道這張時間表的人,就算忘了九月的期限,也會在十月趕快處理。
所得稅法第 68 條為營利事業逾期暫繳的處理規定,採三段式遞增結構:第一段為十月三十一日前的自行補報補繳機制(按日加計利息),第二段為逾期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加計一個月利息),第三段為核定通知書十五日繳納期限。此設計用「選擇權逐步喪失」取代重罰,鼓勵自動合規並節省稽徵成本。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第 123 條,利率是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目前約 1.6% 上下,會浮動)。假設暫繳稅額 100 萬,晚繳 30 天的利息大約 100 萬 × 1.6% ÷ 365 × 30 ≈ 1,315 元。第二項被逕行核定加計一個月利息約 1,333 元。金額不大,這是利息非罰鍰。真正的痛點是失去試算制選擇權與被動感。
核定通知書是行政處分,可於 30 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申請復查。但復查期間不影響繳納義務,必須先繳,事後若認定多繳再退還。最常見的爭議是稽徵機關用的『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基準有誤,例如沒扣掉投資抵減或有退稅。第一步就是比對這個基準數字。
規範營利事業逾期辦理暫繳之三段式處理機制:10/31 前可自行補繳加日息,逾期由稽徵機關核定加月息限 15 日繳清。
不是罰款,是加計利息。性質為遲延利息類似晚繳房貸的利息,並非懲罰性罰鍰,金額遠低於想像。
稽徵機關對逾 10/31 仍未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依第 67 條第一項公式核定稅額並通知 15 日內繳納之行政處分文書。
依第 123 條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約 1.4-1.7%)計算。第一時區逐日加計,第二時區固定加一個月。100 萬稅額晚 30 天約 1,300 元。
確認日期 → 若 10/31 前,按第 67 條第一項計算稅額(去年應納稅額之 1/2)→ 繳款 + 加計逐日利息 → 必要時補申報。
先核對基準數字(去年應納稅額是否正確)→ 15 日內向公庫繳清 → 對金額有意見可 30 日內申請復查(須先繳)。
利息 = 暫繳稅額 × 郵政儲金定存利率 × (逾期天數 / 365)。例:100 萬 × 1.6% × (30/365) ≈ 1,315 元。
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於 30 日內申請復查 → 不服復查決定可訴願 → 不服訴願可提行政訴訟。但全程須先繳稅。
自行補繳大幅有利:利息少(逐日 vs 一個月)、計算方式可控、時程自主、不留行政處分紀錄。10/31 是分水嶺。
暫繳逾期:加計利息(非罰鍰)、限 15 日。結算申報逾期:滯報金(屬罰鍰,第 108 條)+ 逕行核定,性質完全不同。
| scenario | trigger | calculation | interest | deadline | lost_rights |
|---|---|---|---|---|---|
| 時區一:10/1~10/31 自行補繳 | 營利事業自主發現逾期 | 按第 67 條第一項(去年應納稅額之 1/2) | 從 10/1 起逐日加計(郵政儲金定存利率) | 自定(越早越省利息) | 失去第 67 條第三項試算制選擇權 |
| 時區二:逾 10/31 稽徵機關核定 | 稽徵機關發現逾期 | 由稽徵機關按第 67 條第一項公式核定 | 加計一個月利息(固定) | 核定通知書送達後 15 日內 | 失去計算權、期限自主權,僅剩復查救濟 |
| 正常期限:9/1~9/30 暫繳申報 | 依第 67 條準時申報 | 可選第 67 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試算制 | 無 | 9 月底 | 無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主管徵收機關接到納稅義務人所得額之申報後,得指定人員進行調查。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得估計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及小規模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不超過免稅額或未達起征額,並未經核定暫繳稅款者,免予申報。但依第八十五條規定之扣繳稅款,申請退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前條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間,提出預估申報者,稽徵機關應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就納稅義務人上年度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其無上年度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者,依據查得之資料,估計其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按前條規定計算方法,核定其本年度預估應納稅額,以預估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十日內自行向庫繳納,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暫繳稅額,不得提出異議。
前條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就納稅義務人上年度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其無上年度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者,依據查得之資料,估計其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依當年度稅率計算核定其本年度預估應納稅額,以預估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存款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十日內自行向庫繳納,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暫繳稅額,不得提出異議。
立法理由配合第六十七條之修正,將本條前段文字中「提出預估申報者」一語,改為「辦理暫繳者」,並將「按前條規定計算方法」等字修正為「依當年度稅率計算」,以資適應。
前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於八月三十一日前,依前條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立法理由一、配合六十七條之修正,修正核定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二、刪除「不得提出異議」規定,以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三、為使營利事業繳納暫繳稅額有較寬裕時間,通知其自行向庫繳納之期限由十日內放寬為十五日內。並配合利率自由化之政策,修正文字,指明存款利率係照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十月一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逾十月三十一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立法理由一、為鼓勵營利事業自動補報,並節省稽徵機關核定成本,爰增訂第一項。 二、原條文移列為第二項。第六十七條暫繳申報期間已修正為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爰將營利事業未辦暫繳申報,稽徵機關應核定暫繳稅額之期限,順延至十月三十一日,並配合第六十七條增列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主管徵收機關接到納稅義務人所得額之申報後,得指定人員進行調查。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得估計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及小規模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不超過免稅額或未達起征額,並未經核定暫繳稅款者,免予申報。但依第八十五條規定之扣繳稅款,申請退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前條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間,提出預估申報者,稽徵機關應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就納稅義務人上年度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其無上年度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者,依據查得之資料,估計其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淨額,按前條規定計算方法,核定其本年度預估應納稅額,以預估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十日內自行向庫繳納,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暫繳稅額,不得提出異議。
配合第六十七條之修正,將本條前段文字中「提出預估申報者」一語,改為「辦理暫繳者」,並將「按前條規定計算方法」等字修正為「依當年度稅率計算」,以資適應。
一、配合六十七條之修正,修正核定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二、刪除「不得提出異議」規定,以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三、為使營利事業繳納暫繳稅額有較寬裕時間,通知其自行向庫繳納之期限由十日內放寬為十五日內。並配合利率自由化之政策,修正文字,指明存款利率係照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一、為鼓勵營利事業自動補報,並節省稽徵機關核定成本,爰增訂第一項。 二、原條文移列為第二項。第六十七條暫繳申報期間已修正為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爰將營利事業未辦暫繳申報,稽徵機關應核定暫繳稅額之期限,順延至十月三十一日,並配合第六十七條增列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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