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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未按規定暫繳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仍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要旨
營利事業未按規定暫繳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仍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者,其應納暫繳稅額准予扣除其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惟該營利事業暨未履行暫繳申報義務,其原經核定加計之一個月利息,仍應一併徵收。(財政部83.6.8.台財稅第八三一五九六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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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