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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申報未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核算稅額並加計利息發單補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已申報未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核算稅額並加計利息發單補徵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期限辦理暫繳申報,但未依規定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切實依照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核算其暫繳稅額,並應就其未繳或短繳之暫繳稅額加計一個月利息核定發單補徵。(財政部84.12.20.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六三五四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申報未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核算稅額並加計利息發單補徵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已申報未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核算稅額並加計利息發單補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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