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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申報未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核算稅額並加計利息發單補徵
要旨
已申報未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核算稅額並加計利息發單補徵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期限辦理暫繳申報,但未依規定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切實依照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核算其暫繳稅額,並應就其未繳或短繳之暫繳稅額加計一個月利息核定發單補徵。(財政部84.12.20.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六三五四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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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