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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益機關或團體免予辦理所得稅暫繳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益機關或團體免予辦理所得稅暫繳申報

函釋全文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所得稅暫繳申報。(財政部78.9.5.台財稅第七八○二七二一五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益機關或團體免予辦理所得稅暫繳申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益機關或團體免予辦理所得稅暫繳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