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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月一日前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可免辦暫繳申報
要旨
月一日前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可免辦暫繳申報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一至六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同年七月一日起經核定為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其當年度前六個月既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72.10.22.台財稅第三七五一○號函)2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得將經核定之投資抵減全額抵繳主旨: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時,得就經核定之投資抵減全額抵繳;又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如依法享有多項投資抵減時,得就各項抵減分別計算其當年度得抵減之金額。說明:二、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時,其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得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三、營利事業分別得就購置機器設備、認購政府指定重要科技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或從事研究發展等投資行為,享有不同條件之投資抵減獎勵。在同一年度如同時享有多項投資抵減時,得分別計算其得抵減之數額,至各項投資抵減之總額,不受全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之限制。(財政部77.3.2.台財稅第七七○六五二五二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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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