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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暫繳稅款大於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退稅案原則上應於三個月內核退
要旨
暫繳稅款大於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退稅案原則上應於三個月內核退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依本部84年09月27日台財稅第841647051號函,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儘速核退應退稅額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於受理後立即派案處理,並應於三個月內辦竣退稅。其有特殊情形者,得於報經稽徵機關首長核准後延期辦結,但每次延期以一個月為限。(財政部87/02/12台財稅第8619340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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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