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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暫繳稅款大於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退稅案原則上應於三個月內核退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暫繳稅款大於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退稅案原則上應於三個月內核退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依本部84年09月27日台財稅第841647051號函,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儘速核退應退稅額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於受理後立即派案處理,並應於三個月內辦竣退稅。其有特殊情形者,得於報經稽徵機關首長核准後延期辦結,但每次延期以一個月為限。(財政部87/02/12台財稅第86193404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暫繳稅款大於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退稅案原則上應於三個月內核退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2 月 12 日發布,要旨:暫繳稅款大於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退稅案原則上應於三個月內核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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